法官迁调制度说明(二)-司法院.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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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迁调制度说明(二)-司法院.ppt

2012/2/10 法官遷調制度說明(二) 司法院人事處 法官遷調制度說明(二)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1.2.10 法官遷調制度七大議題 法官法為法官遷調制度作了什麼? 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權利為目的 劃清推薦權、提案權及審議權的界線 以落實分權制衡及司法課責原則 關於最高法院庭長、法官之遴任,因最高法院院長僅有推薦權,允宜超額甚至加倍推薦,俾利司法院長在提案時能有更多選擇的空間,司法院院長亦應積極提名,以確立其實質提案權,並對其人事政策負責(司法課責原則)。 法官遷調不得侵害審判獨立 原則: 實任法官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地區調動或審級調動,否則即有侵犯法官審判獨立之虞。 例外: 法律定有明文時,例如:法官法第45、46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 法官自治之精神=尊重法官之意願 法官法第10條第1項:「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 司法院及行政院版法官法草案第10條第1項:「司法院及各法院庭長、審判長之遴任,法官之遷調改任,均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 原立法說明:「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例如(1)於遴任庭長、審判長時,提供法官意見參與之機會或由法官參與人選之推薦,(2)法官之遷調改任,應尊重法官之意願。」(現已刪除) 依司法課責原則,亦應由司法院長擬定人事政策並為其政策負責,而非任由法官自決並執行。 考量法官多元進用原則,使其適才適所 終審法院法官遴任制度的再檢討 重申司法院關於終審改革的一貫立場,同時回應「最高法院應用人唯才,貫徹多元進用與法官無大小理念」的改革訴求。 終審法官的遴任標準應朝 豐富、具體、公開、透明的方向改進 品德:有無風紀疑慮,或曾否受懲戒、懲處或職務監督處分等。 學識:曾否發表論文或撰寫具參考價值判決,或最近3年有無進修或擔任講座、與談人等。 工作:服務成績、職務評定、法官全面評核、連續3年以上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績效優良等。 才能:兼任庭長院長、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曾以上級審法院法官身分調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期間曾有具體優良之表現。 搭配修改庭長、法官遷調志願表 為落實人審會實質審議,並配合外部委員的參與,研擬配合修改遷調志願表,被提名人亦得提出證明文件資料(例如:學術論文、有參考價值之判決)。 終審法院院長應參酌該院全體法官 票選結果推薦適當人選 終審法院院長應按缺額之事務類別 及人數超額或加倍推薦 落實權責相映原則,應使司法院院長有實質提案權,並對其提案負責。至終審法院院長則僅有推薦權。 假設有3個法官缺,1個民事缺、2個刑事缺 司法院院長應依多元進用精神積極推薦 下級審法官調任上級審法官 回任制度之再檢討 現行最高法院法官人力結構圖 現行最高法院法官人力派補政策 96年6月以前,終審人事凍結。 96年6月以後,以96年1月1日人數為基準,採出一補一派補實缺(辦事缺於辦事期滿後,仍以調辦事方式遞補)。 97年8月5日「三終審機關調辦事法官缺額派補方式檢討會議」結論:調辦事法官人數以占該院法官總人數25%為基準,以循序漸進方式逐年減少調辦事法官比例。 99年統調:放寬為先補後出,比例降為20%。 100年統調:再放寬為調派辦事期滿歸建後,同時遴任為最高法院法官。 現行高本院法官人力結構圖 現行高本院法官人力派補政策 礙於法定員額上限,先派任其他分院法官,再調高本院辦事。調辦事期間不得要求歸建原占缺之高分院,並視業務需要調整占缺機關為高本院。 調派一審法官至二審法官,視法官職務缺額人數,50%須回任,其餘無庸回任。 須回任之法官於期滿時,得同時填寫「二審法官回任一審庭長、法官遷調志願表」及「庭長、法官遷調志願表」,如再獲遴任,則續任為二審法官(無庸回任)。 附期限調任VS.調派辦事 有無立即調整的必要性? 肯定說的理由 1.一審調二審與二審調三審不同調,導致法官全部擠在二審,造成法定員額爆滿。 2.一審調二審與二審調三審並無不同,應統一遷調模式。 否定說的理由 1.96年修正法院組織法解決一審法官無法晉敘簡任12職等以上問題後,司法院曾就附期限調任制進行檢討,最後將期限延為3年,現制運作順暢,並無調整之迫切性。 2.僅高本院出現法定員額爆滿的問題,現制尚能暫解難題,司法院已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即可解套。 續任/補實上級審法官VS.回任下級審庭長 嚴格限制續任或補實,鼓勵回任下級審庭長 嚴格限制續任(補實)的理由: 1.回歸制度目的,既曰歷練,自當回饋,故原則上不應續任二審法官。 2.為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回任後可將其經驗傳承給一審法官,提升審判品質。 3.為建構堅強的一審法院,不應讓一軍留在二審,且應鼓勵其擔任一審庭長。 鼓勵方案:以貫徹期滿回任為前提,自願回任一審庭長期間表現優良者,得優先遴任為二審法官;另其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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