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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及其评价——南农土管专业的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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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及其评价——南农土管专业的教案

第一节 耕地保护概述 一、耕地保护的概念 ●耕地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耕地保护是指人们为保证耕地的永续利用和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所采取的措施。 ★耕地资源;耕地的环境条件 ★耕地数量保护;耕地质量保护 二、我国耕地保护的目标 我国耕地保护的目标是保证现有耕地的面积不再减少,并通过各种措施,使耕地的质量有所提高。 ◇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充分挖掘原有建设用地潜力是控制现有耕地减少的重要途径。 ◇耕地质量保护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征收土地审批制度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包括: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耕作层土壤用于造地 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等。 1.控制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审批(用途转用许可制) 2.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三款) 3.生态退耕要有计划地进行。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到2010年的生态退耕目标为5217万亩。在国家提出生态保护和建设目标后,林业部门规定25度以上坡耕地必须退耕,长远规划25度以下部分坡耕地也要退耕还林(草),所确定的生态退耕面积远远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退耕指标。如四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退耕面积为500万亩,而省政府提出要退耕1000万亩;陕西省仅1999年退耕面积就达315.7万亩,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2010年的退耕及灾毁面积仅710万亩。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补)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根据目前建设用地情况,责任人分为三种情形: ●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责任人为市、县人民政府。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责任人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责任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基本要求——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占用耕地后,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缴纳耕地开垦费——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用地单位开垦耕地的义务,改为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 以缴纳耕地开垦费代替开垦新的耕地,法律规定了二种: ①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新的耕地。 ②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5.省级人民政府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①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 ②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③组织开垦耕地。 《土地管理法》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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