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及交换办法200603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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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 号:AP-117-TM-01 部门代号:TM 日 期:2006 年 3 月 3 日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已经2006 年 2 月 20 日民航总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机场天气报告3 第三章 航空器空中报告4 第四章 机场预报5 第五章 着陆预报和起飞预报 6 第六章 航路预报7 第七章 预告图形式的区域预报7 第八章 缩写明语形式的区域预报9 第九章 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9 第十章 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10 第十一章 非常程序10 第十二章 附则11 附件一 飞行气象情报报头格式13 附件二 预告图范围、层次、有效时间、发布格式和发布时间18 附件三 气象监视台代码和责任区21 附件四 重要气象情报交换表22 附件五 通过 AFTN 索取飞行气象情报的格式23 1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的发布与交换,根据《中国民用航 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 起飞预报、航路预报、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 切变警报。 第四条 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航空 器空中报告、机场预报(TAF )、着陆预报、航路预报(ROFOR )、区域预报、 重要气象情报(SIGMET )和低空气象情报(AIRMET )。 第五条 当使用报文格式交换飞行气象情报或者编辑公报时,应按照本办 法附件一《飞行气象情报报头格式》编辑报头。 编辑公报时,未收到的飞行气象情报编为“NIL”。 第六条 当发布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航路预报的更正报时,应当在 其报头时间组后加注“CCA”(对同一份报的后续更正依次为“CCB”、“CCC”……) 字样。 当发布机场预报和航路预报的修订报时,应当在其报头时间组后加注 “AAA”(对同一份报的后续修订依次为“AAB”、“AAC”……)字样。 第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上海气象中心、广州气象中心应当接收世界区域 预报中心(WAFC )发送的飞行气象情报,并存入民航气象数据库。 第八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接收民航气 象中心广播的飞行气象情报。 配有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站)应当接收民航气象中 心广播的飞行气象情报。 第九条 机场气象台(站)需要与境外气象服务机构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 换的,由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确定其交换 2 方式。 第二章 机场天气报告 第一节 机场气象台(站) 第十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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