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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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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列解析 2014年8月 入职通知书是否能替代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13年8月1日应聘到被申请人某公司下属的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登记证书)工作,培训中心向李某发出了一份盖有培训中心印章的《入职通知书》,内容为:“李某:我们很高兴能在此正式通知你,你已被录用为某集团公司培训中心职员,具体的职级说明如下:1、入职部门:培训中心;2、入职职位:中心主任;3、到职日期:2014年7月31日;4、薪酬标准:详见附件;5、每周工作日:6天,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6、工作时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因工作需要不排除加班现象;7、培训及教育:提供良好的培训机会。如你对以上所述无异议,请在此一式两份的入职通知书上签名。”李某对该通知无异议,即在该入职通知书上签名。   工作期间,该公司和培训中心均未再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的工资由培训中心支付,月平均工资为13000元。2014年5月12日,培训中心免除了李某的主任职务,安排他人取代了李某的职位。李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1、申请人在未经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工作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用工主体?   2、入职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劳动合同?    (一)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首先,只要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就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自主权,是独立的用工主体,也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其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不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在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当事人。至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我们认为,即使该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其在设立人的允许下从事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其行为的效力归属于设立人,其用工行为亦应视为设立人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人承担。    综上,本案中的某公司下属培训中心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不能作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人员应视为某公司的职工。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某公司承担。 Tips: 分支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前进行实际用工的,应当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入职通知书一般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单方作出的要约,是用人单位主动愿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表示,劳动者一旦按照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则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双方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入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某公司培训中心将盖有单位印章的《入职通知书》一式二份通知李某,入职通知书上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职务、到职日期、薪酬标准和工作时间、培训教育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李某不持异议,也在一式二份的入职通知书上签字,故该《入职通知书》系李某和公司培训中心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且该《入职通知书》已具备了劳动合同书的大部分必备条款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和特征,因此在本案中,可以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共同签订的入职通知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Tips: 本案的要点主要是: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格式劳动合同书,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书、聘任书、劳动协议、通知书等各种形式的书面协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要审查其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确认当事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再次强调: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否则要支付二倍工资。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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