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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历史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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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劳工立法的概念与形式 1、概念 国际劳工立法即国际劳工标准,是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最低标准。 2、形式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立法 二、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 1、基本人权类 2、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类 3、社会政策类 4、劳动行政管理与劳动监察类 5、产业关系类 6、工作条件类 7、社会保障类 8、妇女就业类 9、儿童和未成年人就业类 10、老年工人类 11、移民工人类 12、土著工人与部落居民类 13、特殊行业劳动者类 国际劳工立法的发展趋势 从立法宗旨和内容由简单而全面,从立法模式和制度设计由单一到多维,立法技术、手段由低到高,条文的规定和实施由抽象、原则到具体、操作性强,等等。 国际劳动立法对各成员国 劳动立法的影响 首先,它对成员国劳动立法起着指导和推动的作用。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在国际劳工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它们被视为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享有极高的权威。这种被公认的国际法律准则对会员国、乃至各国是有拘束力的,是各国必须遵循的。从实践来看,其示范作用的确是巨大的。 其次,按照国际法规则,成员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后,必须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这必然会极大地促进该国劳动立法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三、国际劳工立法的特征 三方性原则 调整国内法 自愿性原则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与国际贸易挂钩会出现新的贸易壁垒 三方原则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正式确立,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国际劳工组织遵循三方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该组织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 国际劳工组织奉行三方原则的指导思想是提倡工人与雇主的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当事各方的尊重和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意愿。 四、国际劳工标准的类型 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8个 2、优先公约:4个 3、普通公约 第一类是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 1.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第87号公约) 2. 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1949)(第98号公约)。 第二类是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Forced Labour Con-vention,1930)(第29号公约) 2.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1957)(第105号公约) 第三类是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第111号公约) 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1951)(第100号公约) 第四类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包括 1.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Minimum Age Conven-tion,1973)(第138号公约)。 2.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 一、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中国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之一; 1983年我国正式恢复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第69届大会); 1984年5月年我国重新承认旧中国的14个公约,同时宣布台湾当局对23个公约的批准是无效的。截止2003年4月,我国又批准了9个公约,其中3个早期公约因批准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而失效。 二、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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