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对气候变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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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科学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应对、统筹规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完善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发展低碳经济,倡导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活动,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适应气候变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自然修复与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大典型生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提高生态系统的气候调节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牧业、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植树造林工程,发展碳汇林业,扩大森林草原覆盖率,增强农田、草原和森林的碳汇功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发展旅游产业与建设生态文明相结合,科学利用原生态文化和自然生态景观旅游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执行国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节水用水管理制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有效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开展以抗旱、防雹、水库增蓄、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环境保护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一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候变化监测、预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与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管理,促进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遭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的影响。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共工程、大型工程、大型工矿企业等建设项目; (四)重大环境治理改造、防灾减灾建设项目; (五)农业区域规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大中型农业开发建设项目; (六)大中型太阳能、风能和云水资源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论证机构、论证程序、论证内容,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项目规划或者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报审或申请备案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必备材料一并提供。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已经实施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对气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规划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候变化状况,制定和完善与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减缓气候变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的政策与法规,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发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三废处理率,落实减排措施,削减污染排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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