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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一准乎礼辨正
唐律“一准乎礼”辨正
? 2011-09-01 10:45:10
苏亦工
苏亦工研究员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法律史学的研究,尤长于清代法制、香港法律史及比较法律史的研究,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国学研究》及香港《21世纪》等刊物上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4部,其中包括:《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及《中国近代警察史》(合著,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1993年8月-1995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进修比较法制史。1997年9月-12月底、1998年12月-1999年1月、1999年11-12月、2001年2-3月间4度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侧重研究香港适用的中国固有法律及习惯。2001年9月—2002年8月,受韩国高等教育财团资助在韩国汉城国立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一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苏亦工教授于2007年3月14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律文化论坛”,作了题为《唐律“一准乎礼”辨正》的演讲,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赵晓耕教授。以下为演讲录音整理稿。苏亦工研究员,以下简称“苏”;赵晓耕教授以下简称“赵”;讲座之后的提问者因不知姓名,故以“问”称之。
赵: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社科院法学所苏亦工研究员来给我们做一个法制史方面的专题讲座。苏老师,凡是法制史学界的包括法学界的,如果关注中国传统法律,都会对苏老师的学养、著作、论文有所关注,所以我们今天感到很荣幸。下面我们有请苏老师给我们开讲。(掌声)
苏:首先是我感到很荣幸,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教研室,特别是赵晓耕教授的邀请,能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学问,这确实是我的极大荣幸。这也不是在这给大家戴高帽,咱们人民大学应该说是新中国大学中正统中的正统。咱们中国的大学可能有三个正统,传统大学的正统现在还保留下来的可能是北大,西式大学的正统可能是清华,革命大学的正统可能就是贵校——人民大学,我不知道这样说合不合适?所以,能有这样的幸运和大家一起在新中国革命大学的正统来见个面,一起来探讨问题,这确实是我极大的荣幸。今天我要跟大家一起讨论的题目叫“唐律‘一准乎礼’辨正”,这个题目主要是针对清代乾隆朝官修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有这样对唐律评价的一句话,大家都知道,在座的大部分是法律史的学生,叫“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轻重得古今之平。”从我做研究生的时候就整天看到这句话,因为这句话一直是习以为常了,一直也没有仔细再深入讨论这句话。我看看这些年来,法制史界基本上把它视为定论,但实际上这个话是什么意义,仔细进行研究的并不多。所以我今天讨论这个题目,大家一听就知道,我们并不是专门讨论唐律的而是讨论这个大问题。“一准乎礼”和后面的“轻重得古今之平”这两句话都有问题,都值得探讨,我们今天重点探讨的是“一准乎礼”,最后我附带的也讨论一下“轻重得古今之平”这个问题。“一准乎礼”是什么意思?我们在座的法制史的学生能不能先说一下,哪一位,你说说?
学生:《唐律疏议》是以“礼”为基本原则,就是说《唐律疏议》本身不论是从条文还是从精神来讲,都是贯穿中国传统的“礼治”思想,就是“一准乎礼”,无论它的定罪还是量刑都以“礼治”为原则。
苏:对是对,可是礼是什么?
学生:礼说起来就长了,可以说是中国的习惯法。
苏:恐怕也不完全是习惯法。实际上对于礼,著名法律史学家祝总斌先生有一句话说,“这句话‘意即完美地体现了儒家精神,成为典范’”,这个解释应当是比较贴切的。用礼来解释礼,还是把它没有解开来,所以还是有点重复别人的话。这句话实际上不是唐律本身的问题,而是从魏晋或东汉以来,中国法律一直有这个趋势,到了魏晋时,正式把礼的原则灌输到法律中去,就是所谓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滥觞于汉代,经由魏晋,到了唐代实现了真正的儒家化,“完美的体现了儒家精神,成为典范”,到以后,一直到明清尊沿不改。所以这个问题,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典的问题,《四库提要总目提要》这句话概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将近两千年时间的总体特征,就是体现了礼,也就是体现了儒家精神。实际上把这个问题说的比较透的,我看还是瞿同祖先生,他在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里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谓唐律‘一准乎礼’,为法律儒家化以后最扼要的结语。近代中西学者常说中国法律为儒家主义之法律,亦系根据唐以来现存之法典立论。”实际上就是说我们的法典、我们的立法到了唐代,实现了儒家化的完美的典范化,所以唐律是儒家化的典范,就是这个意思。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说是唐律,实际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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