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申请私立幼稚园立案须知-桃园教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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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申请私立幼稚园立案须知-桃园教育局

桃園縣申請私立幼稚園立案須知 壹、主旨:為貫徹縣長便民服務施政方針,便利有志創辦私立幼稚園人士迅速辦妥立案手續,特將有關法令規章整理歸納,並依行政程序,予以簡明條列,以利申請立案工作。 貳、依據:幼稚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上級有關政令辦理。 參、申請立案手續: 一、籌設: 初步應檢附下列有關證件、資料、函本府辦理「籌設」工作: (一)設園計劃書暨申請書(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幼稚園,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二)園址證明─申請園址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及地籍圖謄本,另: 1.都市計劃內: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縣府都市計劃課核發) 2.都市計劃外:檢附「土地登記簿正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有關土地分區使用之限制 1.都市計劃區內:「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內可設幼稚園,餘不可。(另都市計劃區內之農業用地,已部分開放,詳請洽本府城鄉發展局)。 2.都市計劃區外:「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可設幼稚園,餘不可。(非都市土地-農地已開放申請幼稚園(如後附表P.55)) (三)園舍證明─房屋使用執照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印本各乙份) 有關使用房舍限制: 1.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利用二、三樓。(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2.縣市教育處核辦幼稚園立案時,應以平房或樓房地面為限。(教育部73.10.12台(73)國字第四一○四號函) 3.凡擬用作幼稚園園舍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且其用途為「幼稚園用」,並應達消防及民防設備要求(申請照執照時,有關建築法令部分應再洽建管單位查詢) 4.防空避難室之設置:設置歸地請洽本府工務局建管課查詢。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建物使用執照影本需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創辦人蓋章。 (四)土地、房舍租(借)用公證契約─土地房屋所有權人若非創辦人,均應至法院辦理租(借)用三年以上公證契約(幼稚教育法第六條之一)。公證契約上所租借之範圍,應將園址、土地??地段、地號)範圍列清楚,及用途需註明「幼稚園用」,住家及營業均不符規定。 (五)園舍平面圖─依園舍實際情況繪製,應將教室、辦公室、保健室、廁所、廚房、餐廳、室外活動場地、防空避難室等分別標示,並列出其面積(平方公尺)。 (六)擬聘董事一覽表─有關董事之規定: 1.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幼稚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同法第七條)。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漬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6)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7)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3.私立幼稚園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下列各款辦理:(施行細則第五條) (1)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2)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3)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1董事會組織章程。 2董事名冊。 3董事受聘同意書。 4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2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3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4園務發展計晝及報告之審核。 5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6經費之籌措。 7預算決算之審核。 8財務之監督。﹒ (5)董事會應每學期開常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 附錄: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準用之「私立學校法」有關條文。 第十五條: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其有相當經驗者。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十六條: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第十七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理事。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之規定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 (七)負責人履歷表─未設董事會者,須指定負責人。設董事會者免送。 負責人資格之規定: 1.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台八八一二六一二四號函: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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