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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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概要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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