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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通常容易引发的法律责任概要
企业员工通常容易引发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法律责任 (二)职务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一般法律责任 第一方面: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二方面:公司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三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一方面: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义务 与法律责任 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义务 1、在录用阶段,劳动者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86条: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在确认无效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劳动者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约定的特别条款,如违约金、竞业限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条款等。 《劳动法》第3条第2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合同解除阶段,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90条协商原则、提前告知原则、遵守约定原则。 第二方面公司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法律义务 1、依法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2、不得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侵犯企业的利益。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 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职务犯罪和刑事责任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民营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司、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 常见刑事犯罪 1、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 3、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 4、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219条) 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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