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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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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炼焦化学厂 工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北京焦化厂工业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本厂工业卫生工作的内容及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焦化厂及所属三产企业。 名词解释 工业卫生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健康的一门科学。其内容包括,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的一切有毒有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我厂工业卫生工作主要指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毒物、噪声、放射性元素进行监测、治理和对由此而产生的职业病进行监控,采取组织管理措施以改善工人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工作内容 3.1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业卫生“三同时”; 3.2 对尘、毒、噪声点进行定期检测; 3.3 对未达标的尘、毒、噪声点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3.4检查并考核相关单位工业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基层单位工业卫生治理装置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3.5 修订和完善相关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3.6 对有毒有害岗位工人进行跟踪体检,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业卫生档案; 3.7 对职业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3.8 为有毒有害岗位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包括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提高工业卫生水平; 3.9 为有毒有害岗位工人安排定期疗养。 管理办法 4.1 北京焦化厂总厂设职业病防治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厂及三产企业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厂级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安全部门、环保部门、医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厂及三产企业进行宏观工业卫生工作管理,制订相关方针政策,决策和处理重大工业卫问题,以及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工作关系。 工业卫生管理常设办公室在安全部门。职业病防治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讨论管理工作中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2 安全部门对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总体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并考核各单位工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4.2.1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业卫生“三同时”。 4.2.2 对未达标的尘、毒、噪声点每年向企划部门和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意见,报批后组织实施,使之达标。 4.2.3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提供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用品。 4.2.4 根据政府要求和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工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4.2.5考核各单位工业卫生工作情况及措施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以及措施装置的开机率、合格达标率,每月向企划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4.2.6 安排有毒有害岗位工人定期疗养; 4.2.7将工业卫生工作列入安全检查范围,对工业卫生管理工作、措施装置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基层工业卫生工作。 4.3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卫生检测工作,每季度定期对尘、毒、噪声点进行常规检测,每季度末将结果报安全部门。日常根据安全部门的要求,对相关尘、毒、噪声点进行不定期检测,并向安全部门出示检测结果。 4.4 医务部门负责对全厂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全厂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4.4.1协助安全部门对各种岗位职工进行定期体检,每年8月份之前按比例完成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人数的50%的体检工作;对非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每4年进行一次体检;有害因素超标岗位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年12月份前提出次年全厂体检计划安排,并对病症及职业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同时报安全部门。 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全部门、医务部门完成本厂调岗职工、新入厂职工及退休职工的体检工作,在职工新入厂、退休、调岗这之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办理相关手续。 4.4.2建立以下相关工作台帐并及时填写: 职工死亡登记;(工会) 妇女病登记;(工会) 脑血管意外(皮炎、咽炎)登记; 消化性溃疡登记; 慢性病毒性肝炎登记; 慢性支气管炎登记; 肺结核登记; 精神病登记;(保卫处) 高血压登记; 冠心病登记; 恶性肿瘤登记; 哮喘病登记; 职工死亡原因调查; 岗位监测档案;(环保处) 毒物档案; 职工婚育情况登记;(工会) 工伤登记;(安全处) 一级预防记录;(安全处) 上述注明的各单位,必须每月向医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医务部门及时整理。 4.5 考核 4.5.1 上述工作内容,安全部门每月将根据检查情况及工作汇总,向企划部门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4.5.2对工作有误、数据不及时、档案及台帐填写不及时或不准确等情况,每起次厂内各单位扣除当月考核工资1~3%;分厂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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