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问题的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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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问题的解答

林权问题的解答 1、自留山划为公益林的,应如何维护农户权益? 答: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将自留山划为公益林的,应尊重自留山农户的意愿,可以继续经营,并有权获得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公益林进行补偿的权利。目前,国家和省兑现的公益林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补助到位。 2、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民组通过村民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户(有林权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应长期稳定使用,村民组收回自留山时应征得原承包户同意。村民组已经收回而未征求原承包户意见的,要妥善解决。参见本解答第6题。 3、对灭失户、外迁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对灭失户、外迁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一般采取了以下两种处置方法:一是与外迁户、继承人协商,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二是外迁户、继承人要求落实给本人的,则按外迁户、继承人的意愿落实林权。 自留山、责任山的所有权属集体。如果自留山、责任山经营者长期不在本籍,不能履行正常的经营管护,可以动员其放弃权利交回集体,重新发包。 4、农户有自留山但没有林权证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本次林改中确权发证。 5、承包的林地未到期,是等到此轮承包到期后再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6、林业“三定”后承包户户籍已迁出本村民组,其留在原村民组的责任山、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整其承包经营林地林木,依法维护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继续经营或者依法流转。承包方自愿交回的除外。 林业“三定”以后,农户举家迁移且户籍已经变更,其在迁出地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 举家迁移到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落户的或其他公职人员,前提条件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履行森林管护等责任和义务,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不论何种情形将自留山和责任山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新的承包经营户应当在相互协商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其现有林木资产给予合理的补偿;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移农户也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对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上的林木进行转让,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重新签订林地承包使用合同。 7、村民组有整户外出打工,当填写林权表时如何操作?承包合同是否可以代签?外出打工人员无法联系到的,怎么办? 答:有文字委托,可以由被委托者代签。被委托者应由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 8、在没有征得村民组同意的情况下,农户在被集体遗弃的荒山上造了林,如何确权发证? 答:国家鼓励支持荒山造林。农户享有荒山上所造林木所有权,应进一步明确相关利益关系。近期可以采伐的,在林木采伐后应归还山场,由村(组)统筹安排;近期不可采伐的且该农户愿意继续经营承包的,应优先获得承包经营权,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补签承包合同。 9、已划为公益林或列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林地,在本次改革中如何处理? 答:已经到户承包经营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属于自留山、责任山的要予以确权发证。目前属于集体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大多数村民要求确权到户的,应确权到户,签订管护合同,落实补偿资金。但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大多数村民对公益林确权到户的积极性不高,可以集体组织人员管护。 集体山林或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划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且未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任何补偿的,应协商明确利益关系。一是将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补偿政策落实到户、到位;二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经营性收入的,协商给予集体和农户合理的利益分成。 10、林地分包到户是以什么时候的人员户数为标准? 答:应以所在地林改方案实施时在籍人员为准,具体日期由村民自主商定。 11、本次林改是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是到人? 答:均山、均股、均利基础是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落实到人,以户为承包单位进行确权登记。 12、村级、镇级集体林场,山权(林地所有权)属村民组的,本次如何林改?如群众强烈要求村级、镇级集体林场归还山场、自主经营,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皖发[2007]11号)文件规定,村级、镇级集体林场应纳入本次林改。山权(林地所有权)属村民组的,应确权给原村民组成员。在处理确权、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具体方式和内容上由村民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纠正和反对未确权到户就进行流转,或者以公益事业需要为借口把集体林场归属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做法。镇、村基层组织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保障作用。 13、村民组的表决票,户主是否可以代签家庭其他成员的名字? 答: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当事人有书面委托证明的,可以代签。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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