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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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1、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不符合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的规定和要求,出现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公认的良好工程质量相匹配或严重影响使用时,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警告,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或操作工艺。 当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单位工程完工后,且对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检查验收和工程计量,并指令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发出口头停工指令并立即向总监理代表报告,由总监代表填写《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报总监批准后通知承包人。待承包人采取了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补救处理,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由承包人填写《复工申请》,经总监代表核实确认签署意见后,报总监审批,并由总监签发《复工指令》恢复施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了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与加固或彻底返工。 质量缺陷的责任判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其方法如下: 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 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目测的判断不能使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时,应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会同承包人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时,总监代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总监,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的措施。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a)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首先由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修补或加固的方案,报总监代表批准并报总监备案后,方可进行缺陷修补或加固工作。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或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然后由承包人进行修补或加固。 (b)缺陷修补措施及方案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缺陷修补或加固完工后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c)如缺陷的严重程度已危及安全及使用要求,必须推倒重来,彻底返工。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根据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出现因施工质量缺陷后,承包人除进行缺陷修复外,业主还将对承包人一定处罚,同时,缺陷责任期自行延长,时间从处理完缺陷算起,缺陷期不超过三年。 2、质量事故 根据文件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属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事故的划分 根据[交公路发[1999]90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a).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b).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Ⅰ、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Ⅱ、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 Ⅲ、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 (c).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质量事故的处理 质量事故的基本监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Ⅰ、事故发生后,总监代表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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