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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 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 3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 采矿权人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4%) 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市国土部门 5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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