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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利益冲突回避宣导说明会.pptVIP

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利益冲突回避宣导说明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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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利益冲突回避宣导说明会

* * * * * * * * * * * * * * * ●公務員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17) ●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 程、經營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承辦公 用物品之商號、受有官署補助費而與其 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 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公務員服務法§21) 利 益1 * 迴避事由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利衝法§6)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處100-500萬,追繳所得利益】 (利衝法§7)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 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 公職人員之利益。【罰則同上】 (利衝法§8) 利 益2 * 迴避事由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涉及本人、配偶 及3親等內血親、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時,應行迴避。 (政府採購法§15-2) ●採購人員於機關任職期間,不得同時為廠 商所僱用;亦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 至廠商處所任職。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7) 採 購 * 迴避事由 由於採購人員幾乎包括機關所有同仁 ,加上現行法令除規範採購人員及廠 商外,對於採購程序中的評選、申訴 、調解以及稽核等程序之人員,均設 有迴避規定,其適用對象非常廣泛。 辦理採購人員遇有迴避事由時,若能 確實執行自行迴避程序,將有助維護 自身與廠商之權益,同時避免觸法。 衷心建議 * 迴避事由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 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利衝法§9)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等關 係時,應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政府採購法§15-4) 交 易 * 迴避事由 ? 迴避程序 ● 自行迴避:迴避義務人自發機制。 ● 命令迴避:服務機關內控機制。 ● 申請迴避:由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發動 之外控機制。 停止執行、簽陳首長、 指定代理、知會政風。 * 報備程序 * 重要提醒 公職人員遇有利益迴避情事欲自行迴避者,請依利衝法施行細則第6條書面記載個人資料、應迴避事由、受報備之機關、報備日期等,向受理其財產申報之政風機構或監察院報備,並副知服務機關。 公職人員若為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並副知服務機關。 違反效果 ●公務員服務法 §22: 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依法處罰。 ●公務人員任用法 §30: 改正、情節重大者報請考試院逕請 降免、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17:行政罰鍰。 * 衍生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額度  未自行迴避§6:100萬元→500萬元 拒絕迴避§10:150萬元→750萬元 假借權力圖利§7:100萬元→500萬元並追繳所得財產上利益 關說圖利§8:100萬元→500萬元並追繳所得財產上利益 交易行為§9: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罰鍰 * 違反效果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12: 懲戒或懲處、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 務、施予採購訓練、觸犯刑事法令 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8: 依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及利益衝突迴避宣導說明會 主講人:李志強 本簡報僅供本人演講時使用! * 財產申報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簡稱申報法)之規範意旨,乃要求擔任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務狀況可供公眾檢驗,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申報法於82年7月2日公布,並於97年10月1日修法施行,1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表。 申報人應秉持「透明財產、誠實申報」態度,遇有疑義主動向受理機構查詢。 * 前言 ●法定申報人(申報法§2-1) ●代理申報人(申報法§2-2) ●指定申報人(申報法§2-4) ●兼任申報人(申報法細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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