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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泰尔认证中心
通信机房用空气调节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VA.6)(修订日期:2014-4-25)
泰 尔 认 证 中 心
历次修订内容明细
变更内容 变更时间 版本号 修订 YD/T2061-2009《通信机房用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增加单元划分方式(按制冷方式,分为直接膨胀式、通冷冻水式),并调整通冷冻水式的检测项目。 2013.3.22 VA.4 新增了“电池恒温柜”“新风空调一体机”两个产品实施规则及相关的单元划分内容 2014.1.18 VA.5 新增两个附件,附件3内容为通信局(站)用智能热交换系统、通信局(站)用智能新风节能系统、通信机房用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通信基站用新风空调一体机等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调整方案,附件4内容为对通信局(站)用智能热交换系统、通信局(站)用智能新风节能系统出厂检验项目“额定送风量”的测试方法要求。
删除通信用电池恒温柜有关内容,调整到配线相关文件 2014.4.25 VA.6
目 录
1.适用范围 5
2.认证模式 5
3.认证的基本环节 5
3.1认证的申请 5
3.2型式试验 5
3.3初始工厂检查 5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3.5获证后的监督 5
4.认证实施 5
4.1认证申请 5
4.2型式试验 6
4.3初始工厂检查 17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9
4.5获证后的监督 19
4.6复评 21
5.认证证书 22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22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23
5.3认证范围变化 23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23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25
7.收费 25
附件1 26
附件2 28
附件3 31
附件4 36
通信机房用空气调节设备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组织向泰尔认证中心(TLC)申请的通信机房用空气调节设备自愿性产品认证。
本规则中的通信机房用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通信机房用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通信局站用智能新风节能系统、通信局站用智能热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对产品质量和最终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认证申请表。若申请单位为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应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名称”注明(代理单位)或(经销单位);
2)企业概况。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企业概况;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的上述文件。(代理商还应提供授权证明,国外企业需提供注册证明);
4)提供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已取得时);以及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
5)产品描述资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照片要包括内外部结构及铭牌、多侧面多角度)等;
6)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注明设备是申请单位的还是生产单位的);
7)产品描述中所列及的所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的型式试验报告或组织对其材料进行的工艺试验报告或组织用其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该型式试验报告应注明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
8)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有图形商标,还应提供商标电子文件);
9)其他需要的文件,如:企业标准,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10)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加工协议书(生产方式为OEM时提供);
11)若申请单位涉及有制造单位时,需提交品牌或技术授权书、企业说明等文件;
12)通信电源设备是系列产品的应注明系列产品所包含的所有具体型号及提供差异性说明。
4.1.3申请材料的受理
受理评定部组织授权人员对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合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组织的认证申请。从受理时间到签订合同,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时,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按重新受理对待。
4.1.4签订合同
产品认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样品
4.2.1.1型式试验样品的确定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组织在准备型式试验样品时,所选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使用该阶段使用量最大的供方的产品。
4.2.1.2样品数量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样品由组织按TLC相关规定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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