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村组基础设施补偿等价化及实践
村组基础设施补偿等价化及实践摘要:村组基础设施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自身的居住质量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时必须用市场评估的方式给予全部补偿。
关键词:征地矛盾;村组设施;补偿标准;市场评估
Abstract: radiolarian.it infrastructure is a special kind of attachments to the ground, it i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ctive improv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ndition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quality of their living by the formation of the asset ownership of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must use in land expropriation of market evaluation way to give all the compensation.
Key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contradictions; Radiolarian.it facilities; Compensation standards; Market assessment
中图分类号: F30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由于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附属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国有或全体业主共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并不需要对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和全体业主共有的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进行专门的补偿。但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附着在其上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其性质就显得相对复杂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了由政府财政投入的一块之外,还在事实上有着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入的一块;二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时,现有政策并没有涵盖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的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权益,但在进行产权置换时,小区配套共有部分的权益又在事实上以迁建的性质得到了弥补。如何解决上述的问题?江苏镇江等地的相关部门在全国率先做了积极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村组基础设施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
村组基础设施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自身的居住质量所形成的,也是国家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以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目标的成果。
村组基础设施的出现严格来讲是20世纪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颁布实施后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法理依据。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同时强调,“在坚决按时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