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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5.1 布局准则 5.1.1 随着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市的工业逐步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特区外工业用地则保持增长趋势。但是无论在特区内还是特区外,工业用地都应集中布置,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集中管理,统一开发,以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特别是一类工业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另外,工业用地宜沿主要对外交通干线布局,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同时,应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水污染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以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5.1.2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三类工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5.1.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东部以发展旅游业和海洋产业为主,并要建设成为体现滨海城市特色、环境优美的地区。而三类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故不宜布置在深圳市东部沿海地区。 5.1.4 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为15%~25%;《标准与准则》(97版)对工业用地比例的规定是:特区控制在10%,特区外控制在20%~25%,没有对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进行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2001-2005)》的现状调研资料,2000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如下表: ???????? 2000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一览表城市建设总用地(km2) 工业用地(km2) 占建设用地比例(%) 特区 133.4 16.3 12.2 特区外 333.9 116.4 34.9 全市 467.3 132.7 28.4 ?着眼于将深圳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应适当控制特区工业用地比例,促进特区工业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以发展居住和服务业为主是符合发展形势和目标的,事实证明经过努力也可以到达这一目标。但也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因此将特区工业占地比例调整为8%~12%。同时,应正视特区外发展工业仍然有旺盛的需求和广阔的潜力,这也是扩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事实也证明原来确定的20%~25%的工业用地比例明显过低,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符。但特区外现状工业用地比例过高、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不足的状况也要逐步改变。从现实和目标两方面综合考虑,将特区外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25%~30%比较合适。而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15%~25%,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4.3.1条的规定一致。 5.2.2 本条所指工业区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仅包括少量的生活配套用地,不包括城市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标准与准则》(97版)曾按照不同类型的工业对工业区的用地规模分别给予了指导性规定,如下表所示: ?规划工业区用规模表工业类型 占地面积(hm2) 一类工业 30~100 二类工业 80~100 三类工业 300~500 ?但在从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业区的用地规模更多地取决于当地的用地条件、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和工艺流程等因素,与一、二、三类工业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工业类型而划定不同的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并不合理。而且,在全市用地十分紧张的条件下,二、三类工业区设定的下限规模过大容易导致大面积“圈地”和用地浪费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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