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舵设备
* * * * * * * * * * * 1、按母型船选择舵面积 2、利用统计资料选择舵面积 3、按船级社规范确定舵面积 DNV和GL 4、按图谱确定舵面积 * * 三、舵叶的展弦比与外形 临界攻角 * * 第五节 操舵装置 一、操舵装置分类 1.按动力源分类:分电动操舵装置和液压操舵装置; 2.按公约和规范分类:分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为驾驶船舶而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转舵机构、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如设有)以及附属设备和向舵杆施加转矩的设施(如舵柄或舵扇)。主操舵装置应在驾驶室和舵机室都设有控制器。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为驾驶船舶所必需的设备。这些设备不应属于主操舵装置的任何部分,但可共用其中的舵柄、舵扇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 * * 二、操舵装置的基本性能和要求 1.应配备满意的主、辅助操舵装置。其布置应使两者之一 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2.监控与供电要求: 1)应在驾驶室和适当的主机控制位置装设指示其电动机正 在运转的设备。 2)供电独立,其中之一可以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主操舵装置和舵杆: 1)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 行操舵,能使舵自任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并且于相同条件下在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30°所需的时间不超过28s; * * 3)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不需验证。 4.辅助操舵装置: 1)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足以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应急情 况下投入工作; 2)应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 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且所需时间不超过 60s; 3)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230mm时,操舵 装置应为动力操纵。 * * 5.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布置应: 1)当动力源发生故障失效后又恢复输送时,能自动再起动; 2)能从驾驶室控制使其投入工作; 3)任一台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动力源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 声、光警报。 6.当主操舵装置具有2台或2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 备时,则可不必设置辅助操舵装置。 7.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的布置: 1)主操舵装置,应在驾驶室和舵机室两处都设有控制器; 2)主操舵装置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系统,且每套系统均应能在驾驶 室控制。但不要求设双套操舵手轮或手柄。如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 控传动装置组成,则除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 输船外,不必设置第二套独立控制系统; 3)对辅助操舵装置为动力操纵的,则也应能在驾驶室和舵机室进行控 制,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8.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9.舵角位置 1)主操舵装置为动力操纵的,应在驾驶室显示。舵角的显示装置应独立 于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2)在舵机室内能看到舵角的指示。 10.操舵装置的应急动力:当舵柄处舵杆直径大于230mm(不 包括航行冰区加强)时,应设有能在45s内向操舵装置自动供电的应急电 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船舶上, 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足够供应至少连续工作30min的能量,在任何其他船 舶上则至少为10min。 * * * * 11.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总 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其主操舵装置应设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相同 的动力设备。 12.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的操舵 装置还应满足: 1)当主操舵装置的一个动力转舵系统的任何部分(除舵柄、舵扇或为同 样目的服务的部件或因转舵机构卡住以外)发生单项故障以致丧失操舵 能力时,能在45s内重新获得操舵能力; 2)主操舵装置应包括: (1)两个独立和分开的动力转舵系统;或 (2)至少两个相同的动力转舵系统在正常运转中同时工作时能满足要 求。 3)非液压型式的操舵装置应能达到同等的标准。 13.对10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0载重吨的油船、化学品船或液化 气体运输船的操舵装置,舵机制造厂应使其产品符合IMO通过的《非双套转舵系统的验收准则》的要求,并经船级社认可。 * * 第五节 操舵的基本方法 航行中,由指挥人员对舵工下达舵令,舵工根据舵令操舵,以控制船舶的航行方向。 指挥人员在下达舵令时,应考虑到船舶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应舵性能和舵工的操舵水平。所下达的舵令应确切、明了和清楚。舵工在操舵时应有高度的责任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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