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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股份: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1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轮股份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陈
默、吴清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0 年9 月 18日公告的《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9 月 18 日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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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轮股份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0月 8日(星期五)上午 9:30;
会议地点: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5 号路中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 2010 年 9 月27 日) 15:00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
必为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账户
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查验,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股东签到册,本所律师证实:
出席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0 年 9
月 27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593,04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57.15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以下全部提案:
1.《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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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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