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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教育大教育部年月日台中二字第函查教育部年月日台中二字第函查教育部年月日台中二字第函查年月日年度第期校修正第教育部年月日台中二字第函查教育部年月日台二字第函查立中教育大以下本校依大法及其施行位授予法及其施行培育法及其施行暨相定定之本校生入及保留入格修年限位授予系休及退及除籍成考核分抵免暑期修校出之籍理及其他有籍事宜除法令另有定者外悉依本定理第三本共分士位班博士位班在修士位班以及附等五篇除及附各生之共同外悉依生入管道及身分定用篇章定士位班入第四本校於每年之始招收各系一年新生各系得酌收二三年生凡公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則教育部95年8月14日台中(二)字第0950119319號函備查
教育部96年3月3日台中(二)字第0960020937號函備查
教育部96年4月4日台中(二)字第0960048642號函備查
96年6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18、34、42、43條
教育部96年6月28日台中(二)字第0960098205號函備查8、10、12、15、18、19、27、30、34、46、70教育部9年月日台(二)字第號函備查總 則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訂定之。本校學生入學及保留入學資格、註冊、修業年限、學位授予、轉學、轉系(組)、休學及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校際選課、出國之學籍處理及其他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學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則共分總則、學士學位班、碩博士學位班、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以及附則等五篇,除總則及附則為各類學生之共同規範外,餘悉依學生入學管道及身分決定適用篇章規定。
學士學位班
入學
第四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招收各學系一年級新生,各系並得酌收二、三年級轉學生。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經公開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僑生得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分發或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要點之規定申請入學。
本校得酌收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各種特種身份學生入學。
第六條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依本校學生招生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第條 本校各項入學考試須訂定招生,並報教育部核定。
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親自來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其因重病須長期治療或特殊事故不能來校辦理手續,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所出具者為限),事前請准延期辦理者,得准予補辦,但最多以一週為限,逾期辦入學手續者,即資格。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惟以一年為限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服役懷孕、生產或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者,得再向學校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至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分娩後三個月內或哺育幼兒達三足歲。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應於保留入學資格年限屆滿之次學年度新生入學規定重新入學,未依規定重新入學者,即入學資格。
各類甄選(試)生及轉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者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須繳交(驗)畢業證書及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章 待遇
第十條 本校採公自費並行制度,公費生待遇與義務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公費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享有公費待遇。自費生須依規定繳交學雜費等各項費用;自費生休、退學可依教育部辦理退費。
第十條 凡公費生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喪失公費資格者均須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之規定償還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公費。除離島及原住民等特殊身分之公費生缺額不遞補外,其他公費生之缺額,由同系同年級之自費生遞補,遞補之順序依入學後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依序遞補,新生遞補則依錄取成績高低為優先順序,遞補名單(含成績及身份別)報經教育部核定後才能受領公費,受領公費自教育部核定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並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繳費、註冊及選課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應繳交之各項費用及其數額,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
學生應依學校規定繳費期限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逾期未繳費,除以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外,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
與國外學校交換學生繳費,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須依照規定日期親自辦理註冊與選課事宜,其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經檢具證明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或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所出具者為限)事先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一週為限),未經准假或請假逾期未辦理註冊者,退學。因突發事故未能事先請假者,得於註冊日起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簽請核准後補辦註冊手續。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則依據第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第十條 學生選課須依入學時的課程表及本校當學期學生選課須知及程序辦理。
學生於選定課程後如須加選或退選者,應依規定時間和程序辦理。若選課人數超過該課程設定之上限或低於下限時,則須經教務處、所屬系主任、開課任課教師之認可。
學生於加退選截止後,因故無法繼續修習,得依本校學生申請停修課程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停修。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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