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yan-河北居民健康卡公共服务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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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和管理确保流程合理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居民健康卡管理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居民健康卡建设指南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居民健康卡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基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

附件1 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和管理,确保流程合理、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居民健康卡管理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居民健康卡建设指南》,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居民健康卡,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基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发卡机构及业务应用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职责: (一)搭建省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信息系统、省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卡管系统)、居民健康卡门户网站,并按要求完成与国家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相关系统对接。 (二)制定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建设实施细则、河北省密钥管理办法、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储模块(SAM)卡管理办法、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实施应用技术规范集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与省级金融机构进行洽谈、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为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提供依据。 (四)对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采集的居民健康卡个人数据进行省内筛查比对,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提供密管隧道对接环境,依据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居民健康卡数据发放密钥,并对制卡商初步成卡进行检测。 (六)负责受理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储模块(SAM)卡申领,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申领报备。 (七)制定卡管系统数据交换体系标准和实施方案,协调省卡管系统服务商做好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卡管系统对接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实施方案。建设辖区统一的居民健康卡管理系统。对于已建立卡管系统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需完成与省卡管系统的对接;未建立卡管系统的,按照省统一标准尽快完成本级卡管系统建设,暂时无条件建设的,可向省级申请托管服务。 (二)确定与本地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合作模式,签订合作协议;协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金融等机构分别进行符合性升级改造和义务系统之间的流程改造及联调测试。 (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负责确定卡片、机具、芯片、COS等成卡要素。负责确定经省卡管中心测试通过的卡、机具厂家,并报省卡管中心备案。 (四)统一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SAM卡申请、领取、管理、发放、冻结等工作。负责向省级申请居民健康卡密钥。 (五)确定数据采集商,完成居民健康卡个人数据采集工作。 (六)监督制卡商完成居民健康卡制作,并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卡的入库、登记、分发、注消、补办等工作。 (七)负责居民健康卡的宣传与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系统平台的升级改造,改善服务质量,优化业务流程。 (二)依据《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实施应用技术规范集(试行)》,配备前置系统,接入域内地市(省直管县(市))居民健康卡管理系统。 (三)做好SAM卡的应用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自助发卡工作。 (五)做好居民健康卡的宣传普及与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章 筹划准备 第一节 前期准备 第七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成立居民健康卡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相关科室责任分工,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与当地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协调金融机构与数据采集商签署信息采集合作协议。 第九条 确定制卡商、芯片、COS、卡面设计等成卡要素。 第二节 基础数据信息准备 第十条 河北省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下,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采集对象为省内常住、未申领居民健康卡的城乡居民。 第十二条 基础数据内容分为居民身份识别信息和基础健康信息,具体包括居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标识、民族、户籍、医学警示、生物标识等信息以及居民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 数据来源从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用系统数据库获取(如新农合数据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村卫生室数据库、全员人口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区域信息平台、公安人口数据库等)。为加快数据采集实施进度,优先通过新农合、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采集。 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采集完成后,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省级负责跨区域常住人口相关数据审核。 第三节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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