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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本条例旨在就设立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和使用该系统所载的数据及信息以及保护该系统数据及信息订定条文并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本条例以下条文除外第条第条中有关时间的定义的及段第部第分部第条第部第及分部年月日年第号法律公告第条第条第部第分部第条略去制定语式条文年第号编辑修订纪录本为年第号部导言条简称及生效日期本条例可引称为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本条例自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条释义在本条例中互通同意指根据第条给予的同意互通系统指根据
章: 625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L.N. 197 of 2015 02/12/2015
详题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和使用该系统所载的数据及信息,以及保护该系
统、数据及信息,订定条文;并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本条例,以下条文除外— }
第3(3)(e)条 }
第3(5)条中有关时间 的定义的(g)及 }
(h)段 }
第2部第4分部
}
第29条
第3部第2及3分部 } 2015年12月2 日 201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第46条 }
第49(1)(g)条 }
第6部第2分部
第58(c)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5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本为2015年第15号)
部: 1 导言 L.N. 197 of 2015 02/12/2015
条: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L.N. 197 of 2015 02/12/2015
(1) 本条例可引称为《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
(2) 本条例自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条: 2 释义 L.N. 197 of 2015 02/12/2015
(1) 在本条例中—
互通同意 (sharing consent) 指根据第12(1)条给予的同意;
互通系统 (System) 指根据第5(1)条设立的、名为“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信息基建设施;
互通限制要求 (sharing restriction request) 指根据第17(1)(a)条提出的要求;
公司 (company) 指《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所界定的公司;
代决人 (substitute decision maker)—参阅第3条;
可互通数据 (sharable data) 就某登记医护接受者而言,指以下两者—
(a) 该接受者的索引数据;
(b) 该接受者的健康数据;
可识辨身分资料 (identifiable data)—参阅第(2)(a)款;
幼年人 (minor) 指未满16岁的人;
第 625 章 -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 1
同意 (consent) 就个人而言,指该人的明示同意;
局长 (Secretary) 指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改正资料要求 (data correction request) 具有《私隐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私隐专员 (Privacy Commissioner) 指根据《私隐条例》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私隐条例》 (Privacy Ordinance)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身分证 (identity card) 具有《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1A(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使用、用 (use) 就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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