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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及所理法命令及行政刊登行政院公作要中民年月日交法字第函定中民年月日交法字第函修正中民年月日交法字第函修正中民年月日交法字第函修正中民年月日交法字第函修正中民年月日交法字第函修正中民年月日交法字第函修正提升本部及所理法命令及行政刊登行政院公以下公作效能特定本作要下列事依定刊登公法命令之定修正或止草案之告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之法命令含有法律授依具外效力之非中央法法第三所列七名之法命令以下法命令法命令之定修正或止指中央法法第三所列七名之法命令及法命令另定法施行日期之令行政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交法字第095000557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交法字第095001006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交法字第0960011807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交法字第097000144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交法字第098000306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交法字第10350073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交法字第1055002611號函修正
為提升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作業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下列事項應依規定刊登公報:
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之預告: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含「有法律授權依據,具對外效力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以下簡稱實質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廢止: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及實質法規命令。
另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其訂定、修正或廢止。
更正:前四款原刊登公報內容錯誤,有更正之必要者。
依前點刊登公報時,除更正外,均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提要表),併同預定刊登公報書函(以下簡稱預刊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以下簡稱送刊書函),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刊書函」或「送刊書函」,用公文電子交換方式(公文電子交換需備之文件如附表二)傳送編印中心。
部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該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登公報內容格式、提要表之審查、預告程序踐行之管制,並辦理機關配合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本部依第五點、第七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者,應簽會法規會;部屬機關辦理者,應簽會前項專責人員。
辦理第二點第一款法規命令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預告刊登公報作業程序如下:
擬具送刊書函稿(如附件1-1A或附件1-1B)、公告稿(如附件1-2A或附件1-2B)(含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法規命令廢止者,附現行條文;實質法規命令草案附公告附件)及提要表。
經簽奉核定後,發文單位完成公告及送刊書函(附草案預告公告、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實質法規命令附公告附件》及提要表電子檔)發文作業,並將已用印之公告傳送(e-mail)至編印中心。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少於十四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法規命令涉外者,預告時應附英文摘要五十字(含以下)文字檔。
應經本部法規會審議之法規命令訂定、修正及廢止案,未踐行前點規定預告程序者,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並簽准免辦預告者外,本部法規會得予退回不予審議,並通知法規主管業務司(處)補正預告程序後,再行送審。
法律授權部屬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案,未踐行前點規定預告程序者,部屬機關專責人員應於辦理發布程序前通知補正預告程序。
辦理第二點第二款法規命令刊登公報作業程序如下:
自發布日施行、溯及施行日期或末條規定施行日期另定之者
擬具預刊書函稿(如附件2-1A或2-1B)、發布令稿或公告稿(如附件2-2A或2-2B)、提要表、送刊書函稿(如附件2-3A或2-3B)、送行政院備查函稿(如附件2-4)、送立法院查照函稿(如附件2-5)及送有關機關函稿(如附件2-6)。
經簽奉核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發文作業:
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以編印中心收文時間為基準),預刊書函附發布令稿或公告稿、法規條文(廢止案勿附)、總說明及對照表電子檔或公告附件、提要表電子檔完成發文作業並送達編印中心。
發文單位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完成發布令或公告及送刊書函之發文作業,並同時將已用印之發布令或公告、條文文字檔傳送(e-mail)至編印中心。
法規條文中指定施行日期者
擬具送刊書函稿(如附件2-3C或2-3D)、發布令稿或公告稿(如附件2-2 A或2-2B)、提要表、送行政院備查函稿(如附件2-4)、送立法院查照函稿(如附件2-5)及送有關機關函稿(如附件2-6)。
經簽奉核定後,發文單位完成送刊書函及發布令或公告(附法規條文或公告附件、提要表電子檔)之發文作業,並同時將已用印之發布令或公告、條文文字檔傳送(e-mail)至編印中心。
八、辦理第二點第三款另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刊登公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擬具送刊書函稿(如附件3-1)、法規施行日期發布令稿(如附件3-2)、提要表、送行政院備查函稿(如附件3-3)、送立法院查照函稿(如附件3-4)及送有關機關函稿(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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