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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財產管理 一、為配合事務管理手冊將依各部分抽印成冊,爰將本篇改以管理手冊方式訂定。 二、事務管理流程簡化工作圈將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部分定位為國有財產管理手冊,惟探其規範侷限於國有公用財產,爰將該手冊名稱修正為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第一章 總壹、總述 一、為利機關、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工作執行,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一、本點新增。 二、楬櫫本手冊訂定宗旨。 三、各機關係指國有財產法第十條、預算法第三條規定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之管理機關,包括行政機關、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 二、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指財產增置、經管、養護、減損、等事項 一、本點新增。 二、規定本手冊重要用詞定義。 三、財產管理工作,除車輛、宿舍及珍貴動產、不動產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一、財產之登記、增置、經管、養護、減損、報告等事項,除物品、車輛,依物品管理、車輛管理之規定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一之一、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登記、增置、經管、養護、減損、報告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國有公用財產應由各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本點新增。 二、規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及無須公用時,應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之原則。 五、各類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但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使用年數表辦理者,從其規定。 二、各類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但公營事業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使用年數表辦理者,從其規定。 六、各機關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應視實際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定其應否報廢,不必為折舊之計算。但事業折舊性財產,除按規定使用年限外,並應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為折舊攤提之依據。 三、各機關及公立學校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應視實際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定其應否報廢,不必為折舊之計算。但公營事業折舊性財產,除按規定使用年限外,並應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為折舊攤提之依據。 及公立學校 七、事業財產折舊之計算,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並得由會計單位按同類財產作彙總之計算。各機關作業組織部分之財產比照辦理。 四、公營事業財產折舊之計算,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並得由會計單位按同類財產作彙總之計算。各機關作業組織部分之財產比照辦理。 八、各機關之財產,單位管理。需各有關單位分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財產,應全部集中事務單位管理。其性質特殊者,得視需要由各業務單位及事務單位分別管理。但公營事業之財產,應按其性質,由各有關單位分別經管。 公立學校及公立學校單位管理各有關單位分營事業財產,按其性質,由各有關單位分別經管公營事業之 六、財產管理單位對於財產之修繕,如經常僱有泥、木、水、電等技術工者,應隨時辦理;其範圍較大或未僱有技術工人者,則招商辦理。 九、財產發生權益糾紛,管理單位應即設法解決。如須循法律途徑解決者,應即依法辦理。 七、財產發生權益糾紛,管理單位應即設法解決。如須循法律途徑解決者,應即依法辦理。 十、財產管理單位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納稅通單後,應查對課稅標準及稅額是否相符,並注意於限期內繳納,如因疏忽期繳納,其加之滯納金應由經辦人負責。八、財產管理單位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納稅通知單後,應查對課稅標準及稅額是否相符,並注意於限期內繳納,如因疏忽逾期繳納,其加征之滯納金應由經辦人負責。 第二章 財產之增置 參、財產之增置 十一、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採購:。 ()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 ()孳生:牲畜之繁殖及林木之生長。接管、沒收、徵收、贈。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經驗收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為財產之登記。 一、本點新增。 二、規定財產增置方式及財產增加之產籍登記作業原則。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係分別由現行規定第三十七點、第三十八點及第三十九點移列。 四、第二項有關財產採購程序,由現行規定第十七點移列。 十二、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層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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