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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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的問題癥結 「環評」的生態環保的問題 :六個案例 鄭先祐 (Ayo) 臺南大學 環境與生態學院 院長 E-mail : Japalura@ §「環境影響評估」的發展情況 *國外(世界): 1. 於1970年代開始至今,全世界至少已有40個國家,規定各種重大工程建設須要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2. 相關學術的發展,則於1980年代漸趨成熟。 3. 於1990年代,環境影響評估的學術發展,更是多元與多樣 (Suter, 1993;Suter and Barnthouse,1993)。 *國內的發展情況: 1. 於1983年,「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 2. 至今至少已有400個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件,經過審查,但是其「生態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與相關技術,大体上仍然依舊,沒有進展;至於評估的理論或模型,更是一片「空白」。 3.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1994年12月中,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內「環境影響評估」也有十多年的經驗,但是有「環境影響評估」,就可保證落實「生態環保」嗎? 六個案例 1. 面對這些愈來愈多的「重大」問題,「環境影響評估」是近代來,人類寄望能以「理性」方法制定各項重大決策的主要「依據」。 2. 國內有許多重大工程建設的案件,其「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並沒有能達到「理性」的要求,更無法平息「爭議」,甚至亦是無法避免「生態環保」受傷害的事件發生。 3. 以下就個人親身体驗的案例,列舉其中的六個。 第一個案例:「中油 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興建計劃」 ※與「事實脫節」的報告,毫無用處。 此開發工程建設案,高雄縣永安鄉的鄉民抗爭激烈。 最後,永安鄉民甚至獲得對個人的賠償(金額達9,000萬元),以及4.4億元的建設基金(環保署,1994)。 於雙方爭議的過程中,都沒有人提到要看看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相關內容。 若是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內容,資料上看起來是有顯著的影響,但是結論卻是說:「對永安鄉的漁業生產,影響輕微」。 然而,影響到底是「顯著」,或者是「輕微」呢?於學術理性上,並未能澄清。若是如此,其「環境影響評估」的功能何在?現實上,居民深感影響嚴重,而且也獲得賠償。 第二個案例:「台電 台中火力發電計畫」 ※審查通過的「理性」標準是什麼? 此計畫因位處於台中的大肚溪口,水鳥的棲息地,引起許多爭議。對其內容,審查委員提出相當多的疑問與要求。 然而,就在這些疑問與要求都仍未解決前,主持的環保官員就裁決此案「通過」。 按其「環境影響評估」生態類的內容,仍未能合乎「學術理性」的基本要求,怎麼可能通過審查呢? 按環保署(1994)的公害糾紛報告,於1987年,此案的工程就肇致海水的污染,亦因而須要補償當地的養殖業,補償金額達3億6千2百萬元。於1989年,又再發生漁民的抗議,對此案相關工程造成漁民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三個案例:「南化水庫興建計畫」 ※一審再審,「結論」是否有確實執行? 一般而言,所有案件,審查過後,審查的結論是否有確實執行,這被規畫成是「環保單位與官員」(追蹤考查)的責任。 由於「南化水庫興建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 (1985提出)通過,並且工程進行多年後,再提出「修正的計劃」的環境說明書(台灣省自來水公司,1992)。原來審查「南化水庫計劃」的委員,就再被要求審查此「修正計劃」。 一位審查者就提出先要瞭解原本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才可以進行審查此「修正計劃」案。 這項要求提出後,結果卻是「石沉大海」。這位審查者至今,仍是無法瞭解其原本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各個審查的結論,有確實的執行嗎?誰應評估其成效呢? 第四個案例:「台電第四座核能電廠興建計劃」 ※官僚硬要,學者又能奈何。 此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結論,以及主管審查的「原子能委員會」的審查結論認為此計劃都是「可行」的。但是,代表台北縣政府(1991) 審查的學者卻認為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是有嚴重的問題,而且此計劃是「不可行」。 這是「可行」或是「不可行」?其審查的過程與內容,都未能達到「理性」與「誠信」的基本要求 (王榮德,1994)。 若按生態環保的學術理性,其「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是不充分,且不完整的。核電廠則有可能是「不安全、不經濟、又不乾淨」的,並且是有許多「替代方式」(王塗發,1994;鄭先祐,1994d,1995d)。 第五個案例: 「北部兩座核電廠運轉對海洋生態的影響」 ※「秘雕」的神秘,20年的研究仍然無所發現。 對於這方面,不僅有作「環境影響評估」的報告,並且有連續長達20年的海洋生態調查研究(洪楚璋 等,1993,1994)。 但是仍然於其核能電廠(核二廠)的出水口爆發出「畸形魚」的事件。近20年連續的海洋生態調查,竟然都沒有發現。 台灣電力公司等單位因而再投入近千萬元的研究經費,用以鑑定肇致「畸形魚」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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