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正案您不可不知.ppt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教法修正案教育的影新北市教第十一原文高中等以下校教之聘任分初聘聘及期聘任除依培育法第十三第二或第二十定分者外教委查通後由校聘任之前教委之成包含教代表校行政人代表及家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置法由教育部定之科以上校教之聘任分依大法及科校法之定理第十一教育部打算的修正文高中等以下校教之聘任分初聘聘及期聘任除依培育法定分之公生外教委查通後由校聘任之前教委由校召集主席委之成包括下列人一未兼行政之教代表二兼行政之教代表三家代表四教育相之家者或社公正人士校班在六班以下者前第四款委

教師法修正案 對教育現場的影響 新北市教師會製 第十一條(原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教育部打算的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委員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學校班級數在六班以下者,前項第四款委員,得由學校視需要遴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條修正案之影響 教育部增加了教育相關「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並且教育部也把原來「未兼行政代表不得少於2分之1」的條文刪除,這意味著未來行政單位或學校,將有機會透過增加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的方式;進而實質掌控教評會的運作,而透過教評會去處理教師的解聘、續聘、不續聘,直接掌握教師的工作權。 第十七條之一(本條新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案之影響 此一條文為新增條文,此一條文無異是空白授權之極致,對評鑑之相關措施毫無規範。意味此條法令修正通過,未來教育部對評鑑之指標可以無限上綱。至於結果之運用,更可讓主政者任意妄為,作為排除異己的利器。也為將授予評鑑與考核掛勾之法源依據。 此條文再搭配十一條的修正案,可想像對未來教師的工作權將有多麼重大的影響 第十八條之二(本條新增) 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包括教師依聘約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之時間。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學校之規定。 第十八條之二修正案之影響 此條文雖未明定教師在校服務,亦未明訂學生在校時間,甚至連學生在校時間之上限亦未規定,但各教育主管機關可透過訂定學生可在校作息時間,框住教師工作時數,甚至於都不得異議。 未來將嚴重影響教師之工作權益。 第二十條(原文)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教師之待遇,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有關各級學校教師本薪(年功薪)、薪級、起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二十條修正案之影響 教師法自八十四年頒布至今教育部未曾將教師待遇法制化,明顯有行政怠惰之嫌,未來教師待遇若僅由教育部擬訂再報行政院核定即可。那教育部更將不會積極將教師之待遇法制化, 而是任其對教師之好惡,或社會氣氛之調整進行待遇調整。這種不願意將教師待遇法制化的心態,明顯的有想要透過對教師待遇的箝制,掌握對基層老師的控制。 第二十六條(原文)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之影響 本來教師組織的成立是一個自主的組織,並未受到任何法規的箝制,但是二十六條修正條文這樣處理了以後,未來教師組織不可再發出不平之鳴,僅只能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而成立,成為教育主管機關之附屬單位。只能對其政策附和而不能有異議。那教師會的伙伴所辛辛苦苦建立的教師組織的一切,將會被摧毀於一旦。 第二十七條(原文)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wangsux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