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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技大任教修法年度第期第次校教修正通年度第期第次行政年度第期第次行政年度第期第次校教修正通提升素增教效有之行政院教育部中央遴助之修研究或活行政院教育部中央遴助之修研究或基於教或需要同意教在一定期保留停止支薪而加之修部分公修基於教或需要同意教利用其授之仍留校服加之修行政院教育部及中央修研究或等遴助定修起迄年月日服等事修研究或附件一南科技大任教修申表一人料姓名到日年月日最高大或院研究所年年月行政一主管年年年二主管年年年在校服期修情形近年研究成二修修修期修校修系所修修方式全修第二第三第一款公修申人三
東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進修辦法
96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6.09.28)
96學年度第學期第次行政會議96.10.09)
98學年度第學期第次行政會議.06.01)
98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提升師資素質,增進教學績效,與職務有關之經行政院、教育部、中央機關遴選補助之進修、研究或講學活動經行政院、教育部、中央機關遴選補助之進修、研究或講學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參加之進修行政院、教育部、及中央機關進修、研究或講學等遴選補助約定進修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等事項。進修、研究或講學
附件一
東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進修申請表一、個人資料:
姓名 職 到職日 年 月 日 最高
學歷 大學(或學院)研究所 畢業
年 年 月 行政
職務一級主管 職稱: 年( 年 年 二級主管 職稱: 年( 年 年 在校服期間進修情形 近年研究成 二、進修計畫:
進修進修期 進修學校 進修系所 進修
國別 進修方式 □全時進修(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
□辦公時間進修 申請人簽:三、:
單位意見 系(所) 研發處 人事室
(進修學位者免會簽) 院(中心) 教務處 秘書室 註:本申請表簽核完成後請提送系、院、校教評會審查。 100.02.24更新
附件二
東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進修契約書
立契約人東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或本校)與 (以下簡稱乙方),茲依「東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進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乙方進修學門應符合其所屬教學單位研究、教學發展目標之需,並經相關程序審查通過及陳校長核可。
二、乙方自 學年度起赴 進行 (進修項目)。進修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進修完成後應即時通知本校,並依本校「專任教師進修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於次學年度起計留校服務年限。乙方如未能履行留校服務規定,本校將依前揭辦法第十條進行求償。
四、乙方提早終止進修時應即返回本校履行原任職務。
五、乙方於進修期間,仍應遵守本校聘約及校規,不得違反。其他相關之權利義務悉依「東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進修辦法」規定辦理。
六、本契約所生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七、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章同意為一式二份,分別由甲乙雙方收執。
立契約人
甲 方:東南科技大學 校長
乙 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東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進修保證書
茲保證)於赴 進行 (進修項目)完成後,如有未依留校服務,人願負連帶保證責任,負責償還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此致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被保證人姓名職稱出生日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 縣/市 鄉/鎮/區
村/路/街 段 巷 號 樓 連絡電話保證人姓名服務機關職稱身分證字號住址 縣/市 鄉/鎮/區
村/路/街 段 巷 號 樓 連絡
電話簽章
附註:進修應覓妥保證人一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人資格:
具正當職業及固定收入,全年所得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之個人,附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以資證明。
凡屬現服務於部隊之軍人本校職員被保證人之配偶均不得為保證人。保證申請時須直接以書面通知本校,並由保證人另行覓妥新保證人經本校查對核符並書面同意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如僅在報章登載退保啟事或其他任保方式表示退保均不生退保之效力。本書應填寫一式三份,送經本校審查同意後,本校留存一份,其餘發回由及保證人各收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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