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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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字号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年实行以来为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全民医保的推进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健康需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为把这项涉及教工利益的好事办好根据广东省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多家院校做法结合我校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修定完善了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

校医字〔2013〕8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公费医疗 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实行以来,为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全民医保的推进,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健康需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 为把这项涉及教工利益的好事办好,根据广东省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多家院校做法,结合我校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修定完善了《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急诊范围 2.自费药品范围 3.南方医科大学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具体实 施办法及操作流程 南方医科大学 2013年12月12日 (联系人:支国舟,郑普生,联系电话:648143) 南方医科大学 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近几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高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积极防病、合理医疗、经费统筹、厉行节约”的原则,将教工医疗费按3000元/人?年标准,下拨各保障医院包干使用。 第三条 承担我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院,校本部教工原则上定点附属南方医院;顺德校区、原南校区教工原则上定点为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附属珠江医院;传染病诊治定点为附属南方医院(国家规定的、附属南方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职业病除外)。 第四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人员: 学校编制内教工、人事工资关系转入本校的博士后(未建立医保关系的)、随学校移交享受公费医疗拨款的离退休人员、在返聘期内的原军队三级及以上教授,以及由学校常委会决定招聘或引进的占编制员额的特殊人才。 第二章 教工医疗保障管理 第六条 教工在包干医院就医,医疗经费在公医和医保目录内范围内,实行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转诊校外就医流程:必须经包干医院专科专家论证、医务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就医。 转诊医疗费用结算:由包干医院解决50%,自付50%(国家规定的、附属南方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职业病,仍按校内公医标准予以报销)。 单位、个人分配比例如下: 自付比例 人员 在校内指定定点 门诊部或医院就诊 经主管医院领导同意转省市级非定点医院就诊 门 诊 住 院 门 诊 住 院 在职教工 15% 10% 包干医院和个人各负担50% 退休教工 8% 5% 统筹医疗人员 20% 10% 备 注 在校内包干医院或门诊部就医均免挂号费 第七条 下列人员和病种,在公费医疗规定和医保目录内范围内免自付: 一、院士、随学校移交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省部级待遇人员。 二、特殊病种:国家规定的及包干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鼠疫、霍乱、肺结核等)、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公伤、法定职业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第八条 享受校公医人员,到外地出差、休假或居住地离包干医院较远,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医者,可就近到校属其它医院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但不得连续诊治,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包干医院公医办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包干医院医治。 经费报销流程:凭急诊(范围详见附件1)医药费凭证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和发票,由包干医院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报销。 第九条 教工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 按《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和标准,未经事先批准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 一、特殊检查项目:是指一些费用单次超过300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CT、MRI、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心电图、冠脉造影。 审批流程: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由主管医师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包干医院医疗管理部门批准。 二、人工器官项目: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和心脏起博器等。 审批流程和标准:安装人工器官,需经包干医院专科提出治疗意见、医院医疗管理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报院领导批准。其费用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可按报销比例在公医费中支付,如人工晶体按300元记帐,体外碎石按国产机价格记帐,人工关节按国产价记帐,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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