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7奢侈税及其他各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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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率及人法理用承宋秀玲著新局股份有限公司行六印花三徵收指收到所立之簿摺契指所立之契承契指一方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如承包工程契代理加工契等之典受及分割不契法理用承宋秀玲著新局股份有限公司行六印花印花法定各政府及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之各公私立校理公款所之公私事部往之外不生利者催索欠款或核目所用之正本已用印花票者其副本或抄本票船票航空票及其他往客票行李票民林牧出售本身生之品所出具之收六印花法理用承宋秀玲著新局股份有限公司行薪工收受金恤金老金收代收捐或其他捐政府款者於代收所具之收代政府款者於向政府款所具

* * * * * * (二)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三)課徵範圍 1.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 2.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工程契約,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1)印花稅法規定 1.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2.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3.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往來之單據,對外不生權利義務關係者。 4.催索欠款或核對帳目所用之帳單。 5.憑證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6.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7.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穫。 * 六、印花稅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8.薪給、工資收據。 9.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10.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11.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12.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13.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14.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15.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16.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2)產升條例 事業因合併而發生之憑證印花稅(38)。 (3)郵政法181條 郵政機關之業務單據(帳簿)。 (4)公務人員保險法23條 公務人員保險之帳冊單據。 (5)簡易人壽保險法36條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及各種文據簿摺。 (6)勞工保險條例5條 勞工保險之帳冊單據。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五)繳納方法 貼用印花稅票 繳款書繳納 彙總繳納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六)特定事項 稅額及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免貼。 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其區分以憑證訂立及使用情形而定,非以立據人之註明或稱謂之準。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其稅率相同則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則應根據較高之稅額貼用稅票。 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六)特定事項 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應稅憑證,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將已失效之應稅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用稅票。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改變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加貼稅票。 臨時收款收據於開立交付使用時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得於開立正式收據或發票時,將其收回貼附背面;如稅額相等者,正式收據得免再貼印花稅票;如有不足則須補足之。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七)罰則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六、印花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 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向各地區國稅局申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 未依規定申報之核定與補徵(特18) 銷售特種貨物(含房地)或勞務之納稅義務人(係指3.之(1)、(4)、(5)、(6)等情況)於屆規定申報期限而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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