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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彭婉如事件年月日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年以前性侵害依刑法定法於女以暴迫催眠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淫淫性器官之接合涵妨害化罪年以後性侵害依性侵害防治法修刑法後定法於男女以暴迫恐催眠或其他反其意之方法而性交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性交刑法第第性交者非基於正目的所之下列性侵入行一以性器入他人之性器肛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部位或器物入他人之性器肛或使之接合之行涵妨害性自主何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本法所性侵害犯罪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至第二百二十七第二百二十八第二百二十九第三百三十

1996年11月間彭婉如事件。 1997年1月22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watch?v=MSHxf7qInc4 1999年以前性侵害依【刑法】規定: 1. 法條: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為姦淫 2.姦淫:性器官之接合 3.內涵:妨害風化罪 1999年以後性侵害依【性侵害防治法】修訂刑法後規定: 1.法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性交: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 接合之行為。 3.內涵:妨害性自主 何謂性侵害犯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主要是根據美國法之實務運作而來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內涵:敵意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利益性騷擾。 我國現行法制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規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工作場所之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3月8日施行) 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 校園之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6月23日公布日施行) 公共場所之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2006年2月5日公布,隔年施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反覆為之(非一次性) 權力差距-形成敵意環境 2002年,全美有95,136件強制強姦案,這個數字顯示此類型案件已經連續第10年減少了(FBI,2003) 。 真實的強姦案件數字應該比上述這些數據要高出很多 。 根據全國犯罪受害人調查研究(NCVS),在美國境內有三分之二的強姦與性侵害案件根本沒有報案(Ringle, 1997) 2011/8/5 * 性平法第21條(100.6.2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問題:如家暴法第50條之通報義務,參個案討論。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約會強暴 專指在約會的過程中被性侵害而言,又稱熟識者強姦(acquaintance rape) * Schubot (2001)發現高中女生的受試者中有15 %的人表示,曾在約會中被強迫性交。 * Frintner和Rubinson (1993)對925名大學女生做了一調查,結果發現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女學生曾經遭遇性侵或性侵未遂;曾經被性侵的女學生中有接近83 %的人表示加害者是認識的人;而且大多數人表示,性侵發生在大一的那一年。 約會強暴 *熟識者強姦對受害人的傷害可能超過陌生人的強姦受害人,因為那事件傷害了她對人的信任感。 *一般人會有一種信念:約會強姦不是真正強姦。 約會強暴 引誘或強暴? 引誘是只存在當男女『願意』發生性關係時,其中重點是『願意』。約會強暴通常發生在當引誘失敗時,而卻仍執意無論用什麼方法仍要與對方有性行為,且不管另一方的任何抗議。 約會強暴特點 受害者可能使用酒精或藥物的情況較多 較多受害者曾與加害者一起在公共場合或私人場所活動 較多抵抗或試圖逃跑 等待較長時間才會尋求醫療照顧或危機處置 加害者可能知道受害者的姓名或住址 約會強暴發生的類型 昏迷狀態:以FM2或快樂丸作為迷昏的工具,或是利用不斷灌酒的方式,讓女方酒精痲痹,無法抵抗。 半推半就:「愛我就給我」「我一定會娶你」,「因為相愛所以要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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