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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十条校园规划设计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
* *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表4—1(2)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注: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应按1m2/辆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 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 m2。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的规定。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表4-2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三)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3的规定。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注: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二、 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实验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4的规定。 表4-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室用房使用面积表 城镇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 *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 建筑层数。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 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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