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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定修正及止法命令之草案告期行政院秘函年月日院字第函修正主旨化接落放透明政府俾利外洽投及定各研之法律或法命令草案自本年月日起依明理公告周知年月日院字第函自同日停止用查照明一各研之法律及法命令草案至少公告周知日使各界能事先解有充分表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各定理一情急迫然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主管易投或智慧者得免公告周知二情特殊有定短期之必要者各得另定短之期於草案容公告一公告其理由二前法律及法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於提法或法制位表示意前完成三有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以公於站之方式之法命令草案之公告
十三、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
行政院秘書長函
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修正
主旨: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自本(105)年10月1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104年11月5日院臺規字第1040056925號函並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前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遲應於提法規會討論或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前完成。
三、有關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機關以公開於機關網站之方式為之;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現行作法刊登於本院公報。
四、外界如於公告周知期間對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表達意見,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機關於報院審查時,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6-2與6-3及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二)法規命令草案:請依法務部104年3月19日法律字第10403502840號函辦理。
附:
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法律字第10403502840號
主旨: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化政府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請落實辦理行政程序法第154條所定之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公眾意見,並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10月29日發經字第1030901540號函辦理。
二、查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評比之「S1.11民間企業挑戰政府法規合法性的法律架構是否有效率」項目,我國於2013年為52名,2014年則為75名,退步23名,為因應我國此項弱勢項目,政府機關於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化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1.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2.訂定之依據。3.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4.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而現行行政程序法雖無就預告期間有所規範,惟草案預告既係為使公眾有參與決策之機會,徵詢公眾意見,自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我國行政實務上一般係不得少於7日(行政院秘書長94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0940090005號函參照)。
四、至於行政機關踐行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程序後,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後續應為如何之處理一節,現行行政程序法雖無相關規定,惟為強化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行政機關仍宜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足以使公眾得知之適當方式,對外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8條規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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