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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輔導之依據,特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衡量學生個別狀況,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彈性調整評量方式。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身心障礙、學習障礙的學生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依語文、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數學、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辦理。評量之內涵應依各學習領域之基本理念、課程目標、能力指標,並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三層面。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據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暨學習活動性質,實施多元評量方式如下:
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與教材內容所編之測驗評量之。
口試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與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與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作自我評量。
同儕互評:學生彼此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相互評量之。
學生成績評量應適時參酌家長意見辦理之;教師並應於學期初就各項評量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至三次為限;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占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除量化紀錄外,教師應針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幫助家長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各校應依據七大學習領域之內涵,建立質化評量檢核紀錄。量化紀錄應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應轉換等第紀錄,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戊等:未滿五十分者為不及格。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重點如下:
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補救教學、班級輔導、學生自我學習等教育活動,視其所屬學習領域暨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其評量成績應計入相關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
為發掘學生興趣、試探學生性向、發展學校特色、落實課程多元化之理念,學
第二章 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包括國語文、英語文、鄉土語文三部分。其領域成績為各項語文教學成績乘以教學時數百分比之總和。
國語文之評量應就下列各款辦理:
注音符號應用能力:正確認唸、拼讀為評量內容外,著重綜合應 用能力之評量。
聆聽能力:就態度、主題掌握、內容摘記、理解程度、記憶能力進行評量。
說話能力:就儀態、內容、條理、流暢、反應、語音、音量、聲調進行評量。
閱讀能力:就閱讀習慣、文字理解與語詞辨析、文意理解與大意摘取、統整要點與靈活運用、內容深究與作品感受等進行評量。
寫作能力:就創作、創意、字句、取材、內容、結構、文法、修辭及標點等進行評量。
識字與寫字能力:就書寫習慣、執筆姿勢;字體正確、美觀;欣賞各種書體的特色;使用字(辭)典習慣等進行評量。
學習態度及進步情形:就學習情形、認真情形及進步情形進行評量。
英語文之評量應著重形成性評量。以聽、說為主,讀、寫為輔,並就語言能力、學習英語的興趣與方法、文化與習俗、上課表現及學習態度等各項重點評量之。
鄉土語文之評量,宜就聽、說、讀、寫,作多元之分類,分階段評量。第一階段評量以口語能力為主。第二階段評量以正確分辨語音、詞彙、語法、修辭、篇章分析為主,並就教育部公告之音標系統能力、聆聽能力、說話能力、閱讀能力、寫作能力、上課表現及學習態度等評量之。
第三章 社會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社會學習領域能力指標項目如下:
人與空間。
人與時間。
演化與不變。
意義與價值。
自我、人際與群己。
權力、規則與人權。
生產、分配與消費。
科學、技術與社會。
全球關連。
社會學習領域應就認知、技能、情意與行為,分別依前條各款項目評量之。 情意之評量,應依自然情境之觀察、長期多元化之了解,並以質化之方式為之。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之評量以健康行為、運動行為與及其他有關事項評量之。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之評量,就下列各款辦理:
健康行為:含健康行為與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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