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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作業實務 2013年4月24日 報告人:高上富 分享大綱 一、停班停課決策探討 二、停班停課相關規定 三、停班停課注意事項 停班停課決策探討 (一)危險地區居民—撤離家園 (二)雇主—生產力受損 (三)勞工—休假—加班費 (四)學生—停課—補課 (五)家庭主婦—托嬰—家庭照顧 (六)觀光業—退房 問題思考 訂定目的(§1) 及時通報、及時因應,俾利災害防救,以減少傷亡或財物損失 適度差勤管理,俾利人員災後重建 明定通報權責及通報作業方式,及時因應處理 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 適用機關(§2) 適 用: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不適用: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 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 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 首長指派出勤者 天然災害(§3) 停班停課條件(§4,5,6,7,8) 雨量標準 直轄市長、縣(市)長 發布權責(§9)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 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發布時機(§10,11) 公務人員自行決定(§13)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建立停班停課決策機制 網路公布停班停課訊息 專人留守因應突發狀況 注意機關學校設施安全 掌握學生動態安全返家 狀況必要員工需即返回 處置情形回報上級知悉 通知媒體停班停課狀況 上班停課處理原則 行政人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照常上班 學校教師不用到校,惟應備課及掌握學生動態 學校因需要協助時,教師需立即返校處理。 * * 102年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彰化縣政府宣導說明會 災害資訊能否充分預測 發布時機是否妥適週延 停班停課型態是否合理 現行運作機制是否健全 現行法律規定有無盲點 法規沿革 60.8 訂定「颱風過境時各機關是否停止辦公作業要點」 ◆作為颱風過境時停止辦公及上課辦理依據 63.7 正式訂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作業要點」 ◆明定天然災害項目 ◆通報權責劃分 68.8 修正作業要點 ◆由人事局統一通報 71.8 要點名稱修正為「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 ◆廢止人事局統一通報 ◆將學校停課納入 引自行攻院人事總處整理 法規沿革(續1) 74-76 訂定補充規定 ◆國中以下停課標準降低 ◆彈性規定 79.5 修正規定 ◆停止辦公及上課風力標準降低 ◆加強宣導 83.10 修正規定 ◆通報權責係各地方政府首長 ◆人事局負督導之責 88.7 修正規定 ◆增列高中身心障礙子女照顧 ◆增加通報次數 引自行攻院人事總處整理 法規沿革(續2) 89.7 訂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配合行政程序法實施 90.5 修正第2條、第3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 風力標準採一致性處理 ◆增列通報時機 90.7 修正第4條 ◆增訂彈性規定 引自行攻院人事總處整理 法規沿革(續3) 93.7 修正第2條 ◆增訂雨量警戒值作為停止辦公及上課考量之一 96.9 修正第3條 ◆增訂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如 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之規定 97.10 修正第2條第3條 ◆增訂彈性規定 ◆配合氣象預測資料發布時間,修正通報時機相關規定 引自行攻院人事總處整理 法規沿革(續4)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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