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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安徽律师协会
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 省律师培训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 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孟超 律师 一、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 1、社会保障越来越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 2、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 3、社会保障的力度越来越大。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而商业保险属于契约。 2、目的不同。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其不利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在保证盈利的前提下,分散投保者的经济风险。 3、政府责任不同。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最终责任;商业保险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模式 1、福利型社会保障。以英国和北欧为代表。 2、社会保险。以德、美、日为代表。 3、储蓄基金。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 (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 1、人口老龄化。200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12.5%。 2、城镇化。截至2009年我国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46.6%,进城务工农民达到1.4亿。 3、就业方式多样化。非公有制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增加。 二、养老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分类 1、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公务员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1、公务员退休制度 1)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公务员退休年龄 1、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1978年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三)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 1、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承担主体; 2、公务员退休金的构成: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 (2)地区津贴。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原: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保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理解 《社保法》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基数 1)职工缴费基数 《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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