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学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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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学习改革与社会工作部提纲一生育保险概述二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的相关规定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四生育保险相关手续的办理五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六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简介一生育保险概述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深入用工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均衡企业负担保障女职工权益消除就业歧视促进计

生育保险学习 改革与社会工作部: 提 纲 一、生育保险概述 二、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的相关规定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四、生育保险相关手续的办理 五、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 六、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简介 一、生育保险概述 1、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深入用工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均衡企业负担,保障女职工权益,消除就业歧视,促进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 重庆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覆盖以上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不分男女,均参加生育保险。 4、国家和重庆市生育保险有哪些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8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5、公司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企业稳定,保障 公司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 12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 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安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6、公司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改革与社会工作部负责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群工一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群工二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公司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证明、生育生活津贴及相关事务的办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按规定比例提供缴纳生育保险费相关资料给财务部,财务部按此资料每月拨付生育保险费用 7、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 公司于2005年12月参加生育保险,公司在职参保职工从2006年6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的有关规定 1、国家有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规定 根据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 3、重庆市有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81号令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重庆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5、生育保险基金由哪些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范围的规定? 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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