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遗弃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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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罪第四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所定直系血尊的犯罪於直系血尊犯前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民法上所的直系血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七第一的立法解是指己身所出或己身所出之血直系血尊便是法中所的已身所出也就是生下子女的父母者之罪成要件之行行可分被害人移至他的和消去不被害人的因行人於被害人保之任故行只限於地被害人移至他使其法得援助危及生命行人之行必使自救能力之人生命陷於危始足之者之罪成要件被害人是自救能力之人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判例之意旨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而法排除於自己生命所成之危非待他人之救助即

加重遺棄罪 第四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所定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民法上所稱的「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尊親屬,便是法條中所謂的「已身所從出」,也就是生下子女的父母。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構成要件 遺棄之行為 遺棄行為可分為積極將被害人移至他處的遺棄和消極離去不顧被害人的遺棄。因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保護之責任,故遺棄行為應只限於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援助。 危及生命 行為人之遺棄行為必須使無自救能力之人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始足當之。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構成要件 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構成要件 遺棄之故意 故意係主觀上要件,包括對於被害人係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生命遭受危險之心態。具備上述之要件後,使被害人陷於受傷或死亡之危險即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倘因行為人之遺棄行為造成被害人有死亡結果,則應論處同條第二項前段之加重結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致重傷(刑法第十條),則依同條第二項後段之加重結果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與二百九十四條之差異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與第二百九十三條的無義務遺棄罪最大差異點在於,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負有法令上或是契約上之扶養、養育或保護義務者。 法令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和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明定該等人間負有扶養之義務、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契約上:特別看護對於其所照顧之病患、保母對於其所看護之幼兒、養老院工作人員對於受託照顧之老人家等等。 婚後不與父母同住,是否構成遺棄罪?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申言之,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法令上扶養義務。是否構成遺棄罪依不同情況而定。 倘父母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根本非無自救力之人,縱使未與父母同住,仍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雖未與父母同住不至於達到刑法上之不法,但若逾越合理之標準,仍是有民事上之責任。惟基於道德上,子女偶而探望問候父母,盡點孝道,始符人倫。 婚後不與父母同住,是否構成遺棄罪? 又若父母老邁臥病在床,根本無法照料自己之生活起居,復無其他人照顧,子女為免照顧之責而搬離使其獨居,此時,子女對於父母缺乏照顧自己之能力屬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所認識,又積極離開父母住處使其生命陷於危險,仍可能有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 不供給父母魚翅、鮑魚,是否構成遺棄罪? 若已供應父母生存基本所需之扶育,僅是不供給父母魚翅、鮑魚等額外奢侈物質生活,仍不構成遺棄行為之定義,且父母根本非無自救能力之人,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遺棄罪。 見到路邊不熟識之人昏倒不救,是否構成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其「遺棄行為」乃謂,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救助,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依目前之通說,無義務遺棄罪之消極性離去之遺棄行為尚未達到可罰性之程度,易言之,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 見到丈夫(妻子)受傷昏迷,轉身離去是否構成遺棄罪?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明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且為第一順位,復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寥闃無人之地,亦非必須被害人絕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凡法律上有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 見到丈夫(妻子)受傷昏迷,轉身離去是否構成遺棄罪? 若見配偶昏迷不醒呈現無自救能力狀態,轉身離去就已該當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客觀遺棄行為之要件,故只要能再證實其主觀上有遺棄,不履行扶養義務之意思,即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未婚產子丟棄於廁所內,是否構成遺棄罪? 生母部分: 母親對於子女於法律上負有扶養之義務,今剛出生之嬰兒根本無自救之能力,將其丟棄於廁所內,生母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倘嬰兒因此發生死亡結果或重傷之結果,另處以較重之同條第二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結果。 未婚產子丟棄於廁所內,是否構成遺棄罪? 生父部分: 因題示係未婚產子,生父與生母間無婚姻關係,故該名子女不是生父的婚生子女,申言之,在法律上生父對於該名子女無法律上之扶養、保護之義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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