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儿少虐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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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童少年保童少年保工作的重要性目前少保域有什法律定老生需要公力助以下是可以援用的保法令童及少年福利法促以下童少年身心健全展增其福利所布之通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治家庭暴力行及保被害人益所制定之法律用於家庭成施身精神上不法侵害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性侵害犯罪是依刑法第十六章定此外避免被害人二次害列其益事如作出庭隔法律服商等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例防制消弭以童少年性交易象的行制定此特法以引容留媒介助暴迫恐控催眠或其他反本人意之方法使未成年性交易的象少年事件理法以上未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影的青春期助改正偏

何謂兒童少年保護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 當老師發現學生需要公權力協助時,以下是可以援用的保護法令。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 2.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定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謂性侵害犯罪是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此外,為避免對被害人二次傷害,詳列其權益維護事項,如診療、驗傷、採證、製作筆錄、出庭隔離、法律服務、諮商輔導等。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定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對象。 5.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法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 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7.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的重要性。 壹、高風險家庭 貳、性侵害 叁、家庭暴力 肆、兒少虐待 伍、自殺 陸、通報 壹、「高風險家庭」 泛指極有可能(但尚未發生)發生兒保、家暴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內政部界定高風險家庭之定義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 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等。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兒童乏人照顧,或有疏忽之情形。 家中成員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 高風險與兒少保護 造成家庭危機的因素 突發的危機事件 健康 經濟變故 家庭關係不穩定 長期的問題 主要照顧者因素 精神障礙、智障、身障、藥酒癮、身體疾病、情緒問題、缺乏適當親職(態度、能力與技巧)、缺席(服刑、出走、失蹤或死亡)、單親 家庭因素 經濟困難、居家環境惡劣、夫妻關係失調、親子衝突、家人關係衝突、支持系統薄弱 被照顧者因素 身心障礙、發展遲緩、身體疾病、偏差行為、其他心理疾病等 不管是突發危機或長期問題,因素之間環環相扣 貳、性侵害 性侵害 叁、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 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A、配偶或前配偶。 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C、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D、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四)目睹兒少:經常目睹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的18 歲以下的兒少,包括直接看到或間接聽到威 脅、虐待等行為。雖然他們身上沒有明顯的 外傷,但常伴隨情緒或人際交往障礙。 保護令 一、類型 (一)緊急保護令 1.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2.4小時內核發 3.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 代為聲請 (二)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 二、內容 (一)禁止令:施暴、騷擾、跟蹤、查閱戶籍、 不動產處分 (二)遠離令:住所、學校或工作場所□公尺、 遷離 (三)交付令:物品、子女 (四)子女暫時監護權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 家暴法修法重點 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 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份 (一)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 (二)增列未成年子女暫時親權人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 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第26條) (三)增列保護令禁止行為態樣-跟蹤。(第14條) 強化家庭暴力通報機制與處理(第50條) 確保113婦幼保護專線功能正常運作: 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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