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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皇权与法律以隋代前期为例的实证分析张先昌内容提要皇权与法律的关系在常态下表现为皇权支配法律法律又限制皇权法律维护皇权皇权又尊重法律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中国传统社会有着较为完善的限制皇权的制度也有着严格的立法和司法程序隋代前期的历史典型地反映了这个特征那种认为在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条件下君主言出法随任意赏罚其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关键词皇权隋开皇律隋文帝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国家政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封建时代的皇权处于各种权力的最顶端皇权与法律的关系构成各
中国古代的皇权与法律
以隋代前期为例的实证分析
张先 昌
内容提要:皇权与法律的关系在常态下,表现为皇权支配法律,法律又限制皇权;法律
维护皇权,皇权又尊重法律,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中国传统社会有着较为完善的
限制皇权的制度,也有着严格的立法和司法程序。隋代前期的历史典型地反映了这个特
征。那种认为在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条件下君主言出法随,任意赏罚,其权力不受法律约
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皇权 隋开皇律 隋文帝
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国家政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封
建时代的皇权处于各种权力的最顶端,皇权与法律的关系构成各种关系的核心,这种关系处理得
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治乱兴衰。
本文以隋代前期即隋文帝杨坚统治时期 (公元 581-604年)作为分析皇权与法律关系的主
要资料,其原因在于:其一,隋前期虽然只有 年时间,但却是公认的中国封建时代两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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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中政治清明、法制状况较好时期的代表,此期间皇权与法律的关系能够反映整个封建时代的
发展脉络和基本规律的一个侧面;其二,隋朝法制上承汉魏,下启唐宋,融汇南北,成为中国封
建社会后期法制的渊源与基本骨干,对东亚法制也产生重大的影响,有着典型意义;其三,选取
一个朝代的皇权与法律关系开展研究,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更深的层次、全方位地挖掘二者关
系的内涵及本质特征,避免大而笼统、取舍材料任意等弊端。
一、学界关于皇权与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对皇权与法律的关系进行研究由来已久。在现代学者中,著名法律史学家陈顾远先生在论述
中国法制之质的问题时说:儒家之人治,原指政治、道德、教育三者合一,不专责于在位之贤
否;但帝王卿相则以人治之言自负,一切只须合于礼,据于德,依于仁,皆可以意为之,固不必
有法可循。即有律矣,亦可以意曲之。臣下治狱,有时或不能违律而断,如汉有故纵、故不直之
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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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皇权与法律
坐,唐有违法审判之笞皆是。“然人君则可弁髦法律而遂其私;盖以其为法之创造者,且并法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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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矣。” 在这里,陈先生就皇权与法律的关系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封建帝王作为法律的创造
者,固不必守法;二是封建帝王可以随意抛弃法律以满足个人之私欲,决不受法律的约束。
著名法律史学家张晋藩教授认为,中国法律的传统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之一是 “法自君
出,权尊于法”。封建时代的法律,既是实现国家统治的工具,也代表着皇帝的权威。由于皇帝
“口含天宪”,是法律之所出,当然不会受法律的约束。不仅此,皇权还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力支
配法律,法律服从权力,这是由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由皇帝所掌握的经济的、军事
〔 〕
的、宗法的、宗教的等一系列权力所维系的。 2 2005年,张教授把皇权与法律的关系概况为
“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
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
的最有权威的根据。……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
〔 〕
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3
著名历史学家刘泽华教授认为,王权是至上的,对它没有任何有效的、有程序的制衡力量;
王权又是无限的,在时间上是永久的,在空间上是无边的,六合之内,万事万物,都属于王权的
支配。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君是法的主人,法是君的专利”;“古代的政令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
〔 〕
志的君主,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 4
以上诸位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分析了皇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揭示了皇权的一些本质
特征,不乏精辟与深刻。但个别观点在笔者看来也是值得商榷的,主要有:第一,应该如何理解
“法自君出”,是否所有的法律都出自封建皇帝或者说由帝王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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