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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本法用定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施身精神或上之控制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故意施家庭暴力行而成立其他法律所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或直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六加害人遇指於加害人施之知教育教育心理精神治戒治或其他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本法所定家庭成包括下列各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有或曾有同居家家或家者三或曾直系血或直系姻家庭暴力防治法四或曾四等以之旁系血或旁系姻第民事保令以下保令分通常保令保令及急保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法院於理後有家庭暴力之事且有必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 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 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 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 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 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 家庭暴力防治法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 必要命令 醫院組織往來義務之類型 醫療器材之安全管理 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6號、高等法院95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病床卡榫脫落事件 法院認為由醫療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及同法第56條「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規定觀之,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醫院組織往來義務之類型 本件被告除履行醫療行為之主要義務外,亦須提供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備,然如前述,醫院早知悉病床攔杆卡榫之螺絲脫落,被告自應更換螺絲以提供設備健全之病床,被告以電焊連接,疏未注意攔杆卡榫承重限度,原告因卡榫掉落而摔落地面,受有前開損害 醫院組織往來義務之類型 院內衛生安全感控義務 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SARS事件 醫院組織本身有為感控規定,但管制措施因執行者未嚴格執行 醫院組織往來義務之類型 轉診建議之安全管理 醫院必須注意其醫院儀器設備水準,是否足以支撐醫院所進行之醫療行為,並符合當時醫療水準之要求,應具備其所屬層級的儀器設備水準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569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421號、91年度上更(一)第92號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之轉診建議義務 醫院組織往來義務之類型 藥品管理安全水準(包括保存、放置、給付、使用、丟棄與進用適當藥物) 醫院必須負責藥品的進藥、保存、放置、給付、使用與丟棄等等組織性的管理,確保醫院進藥、保存、放置、給付、使用與丟棄之安全性 例如:醫院藥品委員會決定進購何種藥物,而該藥品如何在醫院使用,包括放置保存之安全性 醫院組織往來義務之類型 著名案例 臺灣新北法院92年度囑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囑上訴字第1號 未將疫苗以專用設備擺放,而與其他藥品混合冷藏,而致拿肌肉鬆弛劑誤以為B型肝炎疫苗而施打嬰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藥品錯裝調劑瓶,並以非具有藥師資格之人進行調劑,而將降血壓藥誤以為係緩解小兒感冒之藥品而交付 醫院組織往來義務之類型 臺灣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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