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06078-新华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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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年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均指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合同解除保险事故通知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均指。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合同解除、保险事故通知、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因保险责任条款所列各项责任终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性别、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投保份数确定,且不超过本公司对本合同保险金额的限制。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根据保险期间不同,本合同分为A计划(期满型)和B计划(岁满型)。A计划(期满型)的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B计划(岁满型)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内,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详见释义)(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从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重大疾病保险金每年递增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2%。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1+(本合同经过的整保单年度-1)×2%] 2.5 责任免除 除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外,对于因先天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6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您已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4条给付保险金后; 3、主险合同终止; 4、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 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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