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06078-新华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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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款条款年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合同效力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如实告知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2006年6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如实告知、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解除,本合同亦解除。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因保险责任条款所列各项责任终止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时,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4 合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附加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即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扣除本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主险合同保险费交纳即行终止。 2.5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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