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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
附件1:
江西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2012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建设,规范产科服务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其他开展产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照本标准进行建设。
一、中心设置与要求
各县选择1~2所产科诊疗水平较高、年分娩量排在全县前三位,并具备产科综合抢救能力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产科门诊(含产科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产科住院区、产房和儿科(NICU)等科室。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院内急救小组
急救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的任务。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
1、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复苏、产儿科合作、产科危重病例评审、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等制度。
2、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包括消毒隔离制度、产科门诊(包括高危)工作制度、宣教室工作制度、待产室工作制度、产房工作制度、产科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爱婴医院工作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审批制度、会诊及转诊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抢救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等。
(三)完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科主任职责、产科主任医师职责、产科副主任医师职责、产科主治医师职责、产科住院医师职责、助产人员职责、产科护士职责和母婴同室儿科医生职责等。
(四)规范抢救流程
发生重大抢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院内急救小组按产科抢救流程进行规范有序的抢救工作。急危重症的抢救程序应悬挂在抢救室醒目处,抢救程序包括心肺复苏流程图、产后出血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图、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抢救流程图、子痫抢救流程图、新生儿复苏流程图、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等。
三、人员配置
(一)人员配备
妇幼保健技术人数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实际开放床位与人员之比1:1.3-1.5,医生职称比例高级:中级:初级不低于1:3:3,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比例≥1:0.6。
(二)人员资质要求
1、从事产科服务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
2、产科医生、护士、助产士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产科医生、助产士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离开助产技术服务岗位两年及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产科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至少为5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5、应配备专职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并经产科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房屋与设施
(一)产科门诊
1、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普通产科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少于16平方米,并设置上下水设施。
2、宣教室: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开展围产保健的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3、门诊手术室:应设在门诊相对独立的区域,面积符合消毒隔离要求,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污物处理区,室内墙面应瓷砖齐顶,地面用瓷砖或水磨石,不设地漏,墙壁、屋顶、地面便于清洗和消毒,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冷暖设备,设置术后观察床。
(二)产科住院区
1、面积标准: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
2、住院床位:床位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药物配置室:药物配置室面积10-15平方米,应配有药物配置台橱、空气消毒器、药物配伍表等。药物配置室与污物存放分区合理,污物存放区应设洗手池。
4、高危监护室或抢救室:应有相应的抢救设备和药品,并处在功能状态。墙上应悬挂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流程图及相关的制度,应有抢救登记本,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在产房内。
5、治疗室:符合消毒隔离要求,备有诊察床、器械存放桌(台)、空气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器械预处理池和清洗池等。
6、婴儿免疫接种室:接种室按消毒隔离要求进行分区,配备有空气消毒器、冰箱及接种设备等。
7、婴儿洗澡间:面积10平方米以上,设在护士站附近,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洗浴设施和冷暖设备。
(三)产房
1、设在产科区一端,分娩区为独立区域,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内设换鞋处、更衣室、洗手消毒间、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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