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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主讲:褚思翔
合同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种类;三、合同法的概念;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订立的方式;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3.要约撤回和撤销。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P.133)
4.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2.承诺的期限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按照: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4.承诺也可以撤回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新要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四、合同的成立;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五、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六、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后果;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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