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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x诉农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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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x诉农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农X诉农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9948-1-1.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德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农X。 委托代理人陆XX。 被告农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原告农X诉被告农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忠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苏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XX,被告农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为同村人,经双方协商拟合伙购买一辆乘龙牌汽车,用于营运,收益按每人一半的比例分配。2011年5月1日,双方同意以被告的名义与百色佳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了一辆乘龙牌汽车。2011年5月4日原告支付了首付款7万元后,双方又以被告的名义向农行百色分行贷款27.5万元支付给销售方。汽车购买回来后,原告儿子农天斌与被告一起驾驶该汽车开始进行营运。2012年5月由于被告挪用了合伙收益,致使原、被告没有按时向银行支付月供,故车辆被银行扣押并交由百色佳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理。双方为如何偿还拖欠银行的月供,并及时拿回车辆继续营运而发生了争执。在双方协商未一致的情况下,被告筹款支付了拖欠银行的月供后,取回车辆。但其从此之后一直单独用该车辆营运,对原告请求参与营运之事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伙协议,致使原告无法参与该车辆的营运,为此,特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一、确认双方存在个人合伙关系;二、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伙协议,由原告担任合伙执行人,但当庭又将该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允许原告参与合伙车辆的营运。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有个人合伙关系,即双方合伙购买了一辆乘龙牌汽车(车牌为桂LCXXX),用于合伙营运。出资方式为:原告共出资了7万元,被告共出资了72330元,之后双方又以被告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7.5万元,分2年还清,每月月供约为12568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利润分配方式为:平分;2.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之初合伙营运该车辆时出现亏损,导致双方拖欠银行月供共计56000元未偿还,以至于2012年5月2日车辆被银行扣押。之后双方为如何筹钱偿还银行欠款及时取回车辆而发生争执。为尽快取回该车,被告独自筹款52000元并偿还给了银行,同时于2012年5月19日年检该车辆,共花费21750元年检费及年检代办费800元,车辆取回之后,其独自经营至今。被告原则上同意与原告继续合伙经营,但原告需负担这段时间的共同债务,如被告不负担债务,则不同意原告继续合伙经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履行合伙协议,允许原告继续参与合伙车辆的营运。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购销合同,拟证明车辆交易情况;3.借款合同,拟证明购车借款情况;4.个人借款凭证,拟证明借款购车情况;5.收贷收息凭证(15张),拟证明原告为支付购车首付款而贷款;6.银行转账回单,拟证明原告向汽车销售公司转账的7万元为购车首付款;7.证明(7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原告的贷款用于购车;8.道碴投放地明细表,证明合伙经营有收入及利润;9.合股购车情况录,拟证明双方对账确认合伙入股、经营收支情况。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为:都无异议,承认有合伙关系。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更换轮胎收据,拟证明出资时,原告已出资7万元,被告出资5万元,取回车后,被告更换轮胎付款22330元,共计出资72330元;2.处理处置限时承诺书,拟证明原、被告合伙经营到2012年5月14日,由于拖欠银行月供56000元,被贷款担保单位扣车;3.农行转账存款,拟证明车被扣后,被告自己筹钱52000元,支付给银行;4.百色佳成汽车销售公司收据,拟证明该车辆年检费以及代办费合计为22550元;5.农行存款回单,拟证明被告取回车辆后自己已支付月供45400元;6.轮胎款欠条,拟证明被告取回车辆后,因更换轮胎花费27100元。 原告对被告以上证据质证为:对证据1、2、3、4、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其不参与经营无法核实真实性。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都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6,由于原告有异议,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双方为同村人,双方经协商后口头约定合伙购买一辆乘龙牌汽车用于营运,收益按每人一半的比例分配。2011年5月1日,双方同意以被告的名义与百色XXX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一辆乘龙牌汽车。2011年5月4日支付了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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