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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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7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 (8610 传真/FAX:(8610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0]067 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 公司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 的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1 月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2010 年 11 月23 日,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了本次会议 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0 年11 月26 日下午14:30 在浙江杭州市望江东路299 号冠盛大厦公司1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丁欣欣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 年11 月25 日-2010 年11 月2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 11 月26 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11 月25 日15:00 至2010 年11 月26 日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共9名,均为2010年11月22日下午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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