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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 保 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 农民使用集体 土地进行住宅房屋的建设和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万年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 围内,东至江泥十一万伏变电站,北至社里,西至上坊乡政府,南至 铁路立交桥,包含陈营镇所有社区、大部分村委会和上坊乡部分村委 会及村小组、农科所殷家坎。具体如下: 1. 陈营镇: 13个社区(国泰社区、惠民社区、老街社区、站前社 区、公园社区、东景社区、建安社区、新华社区、铁马社区、稻香社 区、丰收社区、马塘社区、虎头岗社区); 4个村委会(郊区村委会、 万民村委会、石李村委会、珠山村委会);部分村小组(聂家村委会 聂家村,社里村委会社里村,黄营村委会黄营村、朱家村、象佩刘家 村、桥头刘家村)。 2. 上坊乡:高墩村委会高墩村,上坊村委会上坊村、港下村山上 村、枧坑村,细港村委会寨上村、沙洲村、坎下村等村小组。 3. 农业局:农科所殷家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 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 城市规划区内 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常住人口(通常所说的农业人 口)。 第五条 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 一设计、 统一管理”的原则, 要与新农村建设、 城市建设、拆迁安臵、 社区管理结合起来, 做到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 集中统一,统筹安排。 第六条 成立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由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监察、公安、城管等部 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为组长。领导 小组下设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万年县城乡规划局。办公 室具体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协调部门关系、整理相关资料、呈报有关 批件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要坚持分批投入,限量供地的原则, 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下达农民建房年度供地计划和年度建房 计划。计划的分解和落实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八条 农民建房工作要公开透明, 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 公 正、合法、合理、合情。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 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保存在农民建房管理办 公室,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无房户:自己没有住房,靠借、租、寄住房的; 2、住房困难户:居住拥挤需要分户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一定宅基地内居住、 与户主有直接血缘关系且在申报建房五年 前已符合分户要求办理了分户手续并分灶吃饭; (2)户主子女或兄弟 已办理结婚证并且已经生育子女; (3)分户建房的原人均住房面积低 于50平方米; 3、危房户:由房管部门进行危房鉴定, 确认为危房需进行改造的; 4、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5、因城市建设拆迁安臵的; 6、原籍在本村、 从外地迁回本村居住并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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