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制度探析与司法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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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制度探析与司法实践

典当制度的探析和司法实践 ? 典当这一个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历史悠久。改革开放后,典当业开始复苏,至近年来,呈方兴未艾之势。然而,在民事法律体系几近完备的今天,典当制度仍没有争得一席之地,包括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这一重要物权也没有逃脱被束之高阁的命运。1994年以来,典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也见不到了踪迹。有关的法理研究也不多见。奈何,典当业的有序和无序现状,典当纠纷迅猛增量,司法实践的众望所期,为探究典当制度布下无限空间。 ??? ?? ?一、典当制度的历史与展望 ??? ?? 在我国,典一词最早出现于两汉,见于传记,未成法律。《唐明律合编》转引“元律”:“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1]明清律例始有典制。到了民国四年,前北京政府司法部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典当一词出现。从古代到近代法制看,典和当并无区别,与“卖”和“质”亦常是同义,指债务人将动产或不动产(田宅)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担保债务人偿还典价的民间融资制度。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的规定,明确典权为用益物权,并把典、当、质加以区别,返还了典权的本来面目。 ?????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土地出典曾一度被取缔,但对民间房屋这一不动产典当关系,一直予以了保护。司法部于1951年所作的《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房产管理局于1969年发布的《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使新中成立初期的典当关系有了规范性文件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典权的指导意见,最早见于1954年1月5日法行字第388号函。作为司法解释层面出现,为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意见》),以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典当业又逐步发展起来。金融海啸带来的银行流动性不足,及既有融资渠道的单一,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发展融资难的困境,使典当业作为民间融资手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一行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春天也成必然。据了解,全国的典当企业已遍布各地,分支机构也大量出现,规模已近万家,融资的金额巨大。典当关系也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当物不仅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已位列其中,汽车、金银饰品等大量不动产都出现在当物清单中。为了规范蓬勃兴起的典当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3日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2001 ????? ?二、典当制度的法理探析 ??? ? (一)传统意义的典、当与典当 ???? ?在我国,典和当的法制历史都很久远。但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当铺的被取缔,当业消亡,当制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社会空间,当的特有法律意义早已不复存在。典则不然,从西汉开始出现,解放后一直被承认。上海辞书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的《法学词典》(增订版)中有典权和典卖词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54年作出的法行学第388号函、1956年的法研发第10398号复函和1957年的法研字第15282号批复,均为典及解决典权纠纷而发。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发布的批复、函,包括《法律意见》、? 《若干问题意见》和《民通意见》中,典再没有单独出现过,被典当所取代。从这些有关典和典当的法律文件中,使我们对传统意义上的典和典当法律制度,有了权威的解读依据。 ???? ?典,是指出典人收取典价后,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典期届满后向承典人返还典价并将房屋收回,过期不赎视为绝卖的法律制度。典权,则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典、当二字并连,典、当被典当取代,典当和典,典当权和典权自然也就同性、同义。由上,可对传统典、典当的法律特征定义如下:一是典当权为用益物权,即物权的一种。二是典当关系的标的为房屋,不包括其他不动产,也不包括动产。三是作为当物的房屋转移占有,出典人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控制。四是当物具有可流质性,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典期届满或法律规定的典期超过后,因出典人未及时回赎的,房屋归承典人所有。也就是绝卖或现在所称的绝当。 ?? ??? (二)现代意义上的典当 ?? ?? 所谓现代意义的典当,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标志是央行于1996年3月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使典当行有了行业主管部门,即央行;典当企业成为特许经营行业,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标志是当物扩展为“实物”;典当权属性由用益物权转变为担保物权。《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典当制度的规则又有了新的变化,将典当企业规定为公司制企业法人,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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