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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红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控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特制定《XXX局施工安全“红线”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安全“红线”内容
(一)施工方案审批及施工准备
1.违反路局施工“八不准”制度。
2.施工组织方案未经路局审查、批复或未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3.无故请点不施工。
4.配合单位无故不到场,导致施工计划落空。
5.邻近既有光电缆隐蔽设施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未进行联合调查,影响施工的营业线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迁改、过渡或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后进行施工。
6.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等安全措施开展停电施工项目。
7.线路封闭区段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口或拆除防
护栅栏。
(二)施工安全防护
8.不按标准设置防护进行施工。
9.防护人员参与其他作业。
(三)大型施工机械、移动设备施工管理
10.可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大型机械施工没有实行
“一人一机”专人防护和“车过机停”制度。
11.大型施工机械在天窗点外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或列
车通过径路凌空面。
12.架桥机、大型起重设备无检验合格证。
13.大型施工机械及移动设备操作人员无操作证。
14.移动设备停放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15.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中擅自关闭“三项设备”。
(四)施工现场作业
16.使用封连线,以及使用其他手段破坏联锁关系。
17.与既有线并行或高于既有线的施工便道未设置隔离墩。
18.站台、风雨棚、行包通道、旅客天桥及地道施工不执行
施工打围标准,对机具、材料未设置专人进行管理看护。
19.在高铁区段防护网内遗留作业机具、材料(施工临时堆
放机具、大宗料按施工方案办理)。
20.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21.需旁站监理的施工项目无旁站监理人员。
(五)放行列车条件
22.不具备列车放行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23.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首趟
放行旅客列车。
24.施工LKJ换装错误或超时。
25.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错误。
26.施工慢行设置错误。
27.联锁试验不彻底开通设备。
(六)施工道口管理
28.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
29.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看守。
二、考核与处罚
1.各级检查及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施工安全“红线”
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填发《安全检查通知书》、《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工整顿。
2.局属各单位和部门违反施工安全“红线”,一律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奖励、半年安全评估等安全考核中进行考核。
3.铁路建设施工企业及建设项目监理企业违反施工安全“红
线”,严格按照《XX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14〕281 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
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 号)、《XX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办法》( 铁建设〔2012〕207 号)等相关考核办法纳入信用评价和招投标挂钩考核,同时按照《XX铁路局大中型基建项目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铁建设〔2010〕346 号)、《关于加强施工安全考核的通知》( 铁安电〔2010〕1139 号)实施考核。
4.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违反施工安全“红线”,严格按照
《XX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六位一体”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5.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施工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
执行,凡违反施工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2015〕 号)、《XX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X铁劳卫〔2014〕 号)等有关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
6.违反施工安全“红线”构成事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
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要求
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施工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
执行,严肃查处各类触碰施工安全“红线”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施工处罚力度,防止野蛮施工、违章违法施工问题的发生。
2.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执行的检查指导,安监室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实施执行到位,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安全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局管内的所有营业线施工及邻近营业线施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4.本制度由局安监室、相关业务处负责解释。
5.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施工安全“红线”制度,明确施工安全“红线”内容,并制定严格的安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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